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組織準則第 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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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涯發展輔導人員專業知能課程研發、培訓,青年生涯發展探索評量工具之研發及推廣。 五、青年多元職場體驗機會之開拓及執行。 六、青年創意創新競賽或活動之規劃、推動、獎勵及輔導。 七、高關懷青少年之生涯發展探索及輔導協助。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及青年生涯輔導事項。
…、食品衛生及社會福利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促進國際間社會服務事業之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熱心衛生事業及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眾和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衛生及社會福利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辦理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行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四人至七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業界代表:一人至四人。 四、工會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六、青少年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校代表:三人至七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十、勞工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第一項任一性…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童及少年)。 本辦法所定學籍轉銜及復學,適用於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施以感化教育期間及其期滿後,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後。
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
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
兒童及少年於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滿一個月前或經提報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當月,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訂定離開機構後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
兒童及少年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方式如下: 一、國民教育階段: (一)未逾國民教育年齡者:依國民教育法規定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置輔導機構、感化教育機構所在地學區學校。 (二)逾國民教育年齡者:進入戶籍所在地或安…
教育部應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調學籍轉銜及復學合作學校名單。 二、處理爭議個案。 三、建立個案安置輔導檢核指標,提供少年法院個案審理裁定處遇之參據。 四、處理第九條所定獎…
兒童及少年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向轉銜及復學學校報到後十四日內,學校應通知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並視學生需求,於開學或復學後一個月內,召開個案輔導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原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相關人員參加。
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之執行成效,應納入各該學校校務評鑑。 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予以表揚,並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敘獎。 學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處。
兒童及少年於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入學、升學、轉學及學籍管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防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防治(制)、兒童保護工作之警政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婦幼安全宣導、研習訓練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社區治安工作之協調推動、輔導、考核及評鑑。 四、警勤區之劃分、督導與管制及績優警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