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但設施機構已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所定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及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其應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或異動時,應指定取得同一等級以上合格證書之專業技術人員代理。 前項設施機構之專業技術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連續十五日以上時,其設施機構應指定具同一等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
本考試簡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簡任職之任用資格;薦任 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薦任職之任用資格;中級委任任用資 格及格者,取得相當中級委任職以上之任用資格;初級委任任用資格考試 及格者,取得相當初級委任職之任用資格。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 至其離職為止。
…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法規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或所屬信託業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參加同業公會或其認可之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
…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已廢置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其業務員申請登記為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得免參加前項職前訓練。 取得第四十九條至…
…、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八、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十、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公務人員退撫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提撥、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二、本處大事紀之蒐集、編輯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於各課室職掌事項。
…五、職員獎懲案件之籌辦事項。 六、職員退休、撫卹及保險事項之簽擬。 七、職員待遇案件之擬辦。 八、職員福利事項之規劃及擬辦。 九、職員任免、遷調、獎懲等人事管理資料之登記。 十、職員在職及離職證明書之核發。 十一、人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 十二、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對象如下: 一、失業之被保險人。 二、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指依本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眷屬,指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之眷屬或第六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保險人確認之。
…所支付之管理費。 七、員工福利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應認列之相關費用,包括短期員工福利(如員工之薪資、勞健保費用之提撥等)、退職後福利(如退休金等)、其他長期員工福利(長期服務休假等)及離職福利(如優惠退休辦法等)。 八、折舊及攤銷費用: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及第三十八號規定應提列之相關折舊與攤銷費用。 九、財務成本:係包括期貨商由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扣除符合資本化部…
…護措施、勤務及專責救護隊之規劃事項。 七、消防常年訓練、學術科講習訓練與特殊任務戰力訓練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八、隊職員在職訓練、進修、考試及請領證書執行事項。 九、隊職員未屆滿服務年限離職有關賠償事項。 十、消防人員心理諮商及教育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護措施、勤務及專責救護隊之規劃事項。 七、消防常年訓練、學術科講習訓練與特殊任務戰力訓練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八、隊職員在職訓練、進修、考試及請領證書執行事項。 九、隊職員未屆滿服務年限離職有關賠償事項。 十、消防人員心理諮商及教育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護措施、勤務及專責救護隊之規劃事項。 七、消防常年訓練、學術科講習訓練與特殊任務戰力訓練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八、隊職員在職訓練、進修、考試及請領證書執行事項。 九、隊職員未屆滿服務年限離職有關賠償事項。 十、消防人員心理諮商及教育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護措施、勤務及專責救護隊之規劃事項。 七、消防常年訓練、學術科講習訓練與特殊任務戰力訓練等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八、隊職員在職訓練、進修、考試及請領證書執行事項。 九、隊職員未屆滿服務年限離職有關賠償事項。 十、消防人員心理諮商及教育輔導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災害搶救事項。
各校畢業學生經分發職務後,在服務年限內離職者,應依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賠償在學期間之教育費用。
各校畢業學生在服務年限內離職,涉及兵役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冊報回役。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修正施行前離職之各校畢業學生,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服務年限之規定。
…二、行跡不檢致妨害他人權益。 三、嚼食檳榔或有其他不良習慣屢誡不悛。 四、攜帶未經許可物品入校,致生不良後果。 五、捏造事實,顛倒是非矇報長官。 六、毆打他人,情節輕微。 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八、不依指示執行命令,情節重大。 九、不假外出八小時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無照駕駛汽機車。 十一、飲酒滋事,情節輕微。 十二、實習期間之服勤時間酒後…
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暫停認可業務。 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應設置之專職人員離職,應即補足。無其他適當人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從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報備之輻射防護人員兼任,以一年為限。 前項兼職期間屆滿,應暫停認可業務。 專職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