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不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 …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 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第二十條安全查核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查核。 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連續不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應予解聘。…
本中心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七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
…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
…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
…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及「公教人 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辦理。 六、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照「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辦 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長期債務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九、請求國庫現金增撥基金計畫。 十、職技訓練計畫。 十一、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各非營業基金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行政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以外之公 共工程及各類房屋建築項目…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 意見,依規定時間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固定資產投資、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請求國庫現金增 撥基金、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重要經 建投資計畫,並應核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非營業基金之基金增減、餘絀撥補、固定資產投資、長 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行政院主計處。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應 分別就重要經建投資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之審議結果,函 …
民事廳之職掌如下: 一、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 二、非訟事件之行政事項。 三、民事調解業務之行政事項。 四、公證、提存事件之行政事項。 五、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行政事項。 六、民事強制執行事件之行政事項。 七、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在前條準備追訴期間,如借款人增資改組繼續生產,並顯然增強其履行債務之能力時,經建會得通知銀行暫緩追訴,如借款人提出可靠確切之清償辦法,經建會認為滿意後,得通知銀行免予追訴。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第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人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因採購案件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六、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經機關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第五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人員有前項或…
辦理民事執行之執行人員,於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時,發現同一財產已經行 政執行事件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應將該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該管行 政執行處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 行政執行處就前項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而債權人私法上債權…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其給付約定期限者,應記明給付之時期或可得確定之給付時期。債務人於給付期屆至時未為給付者,得為強制執行。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給付,未約定清償期而聲請強制執行者,債權人應提出經催告之證明。
債權人就公證書記載之他人債權認為有虛偽,得代位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前項確認之訴繫屬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者,得變更為代位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並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以裁定停止執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第三人代位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時,亦同。
第三債務人依民法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七條規定聲請提存,應以出質人為受取權人,並在提存書記載提存款設定有債權質權及質權人姓名,於出質人提出已清償所擔保之債權或質權人同意領取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 前…
執行法院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房屋,開始為強制執行時,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十一條規定通知該管地政事務所登記其事由。
稅捐稽徵機關接獲本辦法第三條地政事務所函復執行法院之副本後,應查 明債務人 (即原業主) 所有應納而未納之各種欠稅及工程受益費,於十日 內將欠稅費總額開列明細表函請執行法院准予參與分配,其已移送法院執 行者並應於表內註明移案書日期字號,以便併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