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在地組織及團體,指當地基層農會、區漁會、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 前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農地、生態廊道或生物棲地為目的者,優先推動。
…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具有保存價值者,其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製作影像及文字紀錄,廣為宣傳並納入鄉土教學應用。 二、設置典藏或展示之特定空間;其空間以於原地或原農村社區為原則。 三、辦理導覽解說之人才培訓,協助推廣農村文化。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 前項農村社區會議,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及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行之。 前項社區總戶數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每戶出席人員以成年代表一人為限。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以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有實施土地使用管理之需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擬訂該社區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併同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時,應配合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及考量農村社區發展之特色與願景、土地使用性質,並應徵詢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地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營建、經濟服務、水利、環境保護、交通觀光及原住民族等相關業務機關(單位)、鄉(鎮、市、區)公所及該社區組織代表。
農村生活區之劃定,以維護既有農村社區建築環境、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且不得妨礙居住安全、衛生、便利及寧適。 下列區域得規劃為農村生活區: 一、非都市土地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及丙種建築用地之區域。 二、現有農村聚落及生活需求之區域。 農村生活區之最小面積為一公頃以上。
農村文化區之劃定,以維護農村歷史文化及延續特色建築物為原則,且不得有礙農村生活型態、文物及景觀之保存。 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所載應維護、保存文物或建築物之區域,得規劃為農村文化區。
…分區範圍規劃與其圖說及其容許使用項目、細目: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並明確劃分各功能分區之範圍界線。 四、公共設施規劃及其圖說: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配置公共設施構想,並應包含社區內現有與擬增設公共設施之項目、數量及相對位置。 五、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應包含當地資源特色之建材、地區紋理及建築型式。 六、其他機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劃定各功能分區時,應考量農村社區習慣範圍,並維持農業生產、農村生活、農村文化、地景及生態之完整性;其地界範圍之劃定,得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村(里)行政區域界線。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社區活動中心或集會地點陳列,辦理公開閱覽至少十四日,並將公開閱覽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站至少三日,及透過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社區居民。 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團體或其他受計畫影響者,得…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 二、各功能分區之規劃與公共設施,滿足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 三、各功能分區之劃定,符合第五條至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 四、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
…目。 三、公共設施種類、數量。 四、建築風貌。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書圖等資料登載於當地政府資訊網,並副知所屬相關機關(單位)及社區、社區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
文化資源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文化資產、文化設施、博物館、社區營造之人才培育規劃與業務資料之蒐集及出版。 三、文化資產應用與展演設施產業相關事項之規劃、研議及推動。 四、文化設施興建…
南科館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西南地區考古遺址出土文化資產之研究、採集整理、典藏管理及出版。 二、南科館展示製作與展場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三、南科館考古教育資源服務及推廣活動之執行。 四、南科館票務、導覽解說、觀眾服務之執行。 五、南科館社區資源研究、園區文創行銷及活化利用。 六、其他有關南科館事項。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二、前款業務之調查、研究、編輯及出版。 三、前二款相關文物之典藏管理。 四、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推廣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活美學、社會教育、文化藝術展演、文化創意產業及社區營造等相關活動之輔導與人才訓練、研習之策劃及執行。 二、美學館志工之訓練及管理。 三、其他有關推廣輔導事項。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