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庫蓄水範圍之保育及治理。 二、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及污染防治。 三、水庫泥砂之監測及濁度應變事項。 四、保育回饋與公益支出之推動及查核。 五、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六、環境教育場所之建置及教育訓練之推動。 七、其他有關水環境事項。
經管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各標的用水之分配及調度。 二、抗旱因應及停灌之補償。 三、水資源供應合約之訂定及收費。 四、用水計畫書之審查及節約用水政策之執行。 五、保育回饋之推動及查核。 六、水庫水質調查檢測及污染防治之督導。 七、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八、其他有關經管事項。
…督導。 五、水庫清淤之督導與緊急應變之處理及督導。 六、水庫水質之調查檢測。 七、保育回饋與公益支出之推動及查核、水資源作業基金預算之控管。 八、水庫整備演練綜合事項之處理。 九、水源保育社區之輔導及推廣。 十、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液化)、火災、爆炸災害、火山災害潛勢、災損推估之運用及研析。 四、政府防救災訓練及防救災人員教育講習之規劃。 五、災害防救協力機構運用之督導及考核。 六、地方政府防災地圖之規劃及推動。 七、社區防災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義勇消防組織、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等相關制度與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研擬、所屬人員編管、訓練、運用等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
…然公園山域與水域遊憩服務系統之建置、推動及維護。 四、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山域及水域遊憩安全宣導工作。 五、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災害防救緊急應變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結合在地社區居民、原住民族、國內民間團體參與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地區永續共榮發展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海岸地區在地居民與原住民族傳統自然人文保育智慧活化應用之規…
…學生學習輔導。 二、專題研究: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小組專題研究。 三、充實課程:設計各種充實課程,發展多元智能。 四、參訪活動:辦理校外參觀、訪問教學活動。 五、服務學習: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社區或國際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六、其他相關之課程或活動。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三年期間,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人身安全保護,其提供之條件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進入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由司法警察機關(單位)護送之。 二、首次進入社區式安置服務處所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由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提供適當之安全指導或措施。 為陪同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接受詢(訊)問之需要,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或受託之民間團體得請求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
…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本辦法關於幼兒園之規定,於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準用之。
…業人員服務中心。 六、特殊教育網路中心。 七、其他因特殊教育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中心。 各該主管機關為落實特教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得指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社區、學校及幼兒園相關資源與支持服務。 第一項及第二項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其設置、運作及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其主管學校之校數,將…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人口數與心理衛生之需求及資源,設置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社區心衛中心),並得視資源分布情形設置分站。 社區心衛中心應辦理之業務項目及內容,規定如附表。
社區心衛中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下列各款人員若干人: 一、督導。 二、心理輔導員。 三、心理衛生社會工作人員、精神病人社區關懷訪視員、自殺關懷訪視員及其督導。 四、心理師、護理師及職能治療師。 社區心衛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置兼任或特約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專業人員。
前條人員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者,其辦理社區心衛中心業務,得依各該人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社區心衛中心所屬人員,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課程、時數,完成教育訓練,並取得時數認證文件。 前項教育訓練及時數認證,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由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社區心衛中心所屬人員提供個案管理服務時,應製作個案評估及服務紀錄,並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 前項紀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查及稽核其品質。
社區心衛中心召開個案討論及網絡聯繫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意見。
社區心衛中心之設置地點,應考量民眾取得服務之可近性及便利性,且不得設置於醫院內。
社區心衛中心應設置下列必要空間: 一、多功能活動室。 二、心理諮商室或心理治療室。 三、其他依社區心衛中心提供服務性質所需設立之空間。 前項第二款之設置,準用心理治療所設置標準或心理諮商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社區心衛中心應有保存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設備,並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必要時,得建置資訊管理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