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戶籍行政業務,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其民政機關(單位)。
…得以影本留存。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死亡…
…料影本。 前項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但在外交部未設駐外館處之地區,由兼理該 地區頒務之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 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名、變更為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或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僑居國外國民辦理前項之申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由駐外館處核轉其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在國內未曾設有戶…
行政院戶口普查處 (以下簡稱本處) 辦理戶口普查時,應同時辦理住宅普 查。
金馬地區戶口普查處處長、副處長,由行政院戶口普查處派兼,縣戶口普 查處主任、副主任,由金門、馬祖地區戶口普查處派兼,鄉 (鎮) 戶口普 所主任、副主任,由縣戶口普查處派兼,其他各級工作人員,由各該普查 處 (所) 派兼,冊報上級普查機構備查。
內政部許可移民業務機構聘僱外國人時,應將許可函副本及有關表件影本 分送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及營業所在地之警察機關 及稅捐稽徵機關。聘期許可展延時,亦同。
…失,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或撤銷國籍之喪失,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申請喪失國籍而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項、第二項所定證明文件。但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申請人及第七條申請隨同歸化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免附。 五、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但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致使不能提出婚姻狀況證明屬實者,免附。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歸化者,除檢附前項各款文件外,應一併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受家庭暴力且未再婚…
…證明文件。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
…關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申請,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或逕向內政部換發或補發;申請人居住國外者,得向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換發或補發。但依第十四條規定同時申請撤銷國籍之喪失者,無庸換發或補發其喪失國籍許可證書。 第一項第二款身分證明文件為戶籍資料者,…
國防部應按行政院核定之年度應徵兵額,會同內政部訂定該年度之兵額徵集計畫。
依法得予緩徵、緩召之應受常備兵役之現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國防軍事有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國防部協調有關部會後,會銜報經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緩徵、緩召,並得依年次或學校性質等級,廢止已核准之緩徵及緩召,徵召服役。 前項廢止緩徵在校學生之徵集,得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前二項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其收受徵集令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證明文件,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緩徵。 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經核准緩徵後,延長其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緩徵。 第一項學生留級、復學、轉學、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或前項學生因參與之實驗教育計畫變更而影響原核准實…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不得緩徵。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或完成實驗教育。 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其退出實驗教育或廢止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並由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於資訊系統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現職專任教師,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核准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國民中、小學校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同款所定任教一年以上,其任教年資有間斷時,應予合併計算。 前項得予緩召之人員,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所任職學校申請,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