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應納未納之稅捐如為田賦實物者,執行法院於其土地房屋拍定後三 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並以副本抄送當地糧政機關以便確定換算價格。糧 政機關於接到副本後,應於三日內確定價格,函復執行法院憑以折算應繳 金額辦理分配,並以副本抄送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就債務人欠繳田賦徵實及隨賦徵購稻穀獲得分配之金額,應 即日交由原經指定之收納倉庫代為購繳實物。
對於債務人之土地應徵收之土地增值稅,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 賣價格通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稅捐稽徵機關於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將應徵稅額函復執行法院。 執行法院於接到稅捐稽徵機關復函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於拍賣價款 內,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
執行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因辨明真正之債務人或擔保人,得檢查其國民身 分證。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
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應改列繼承人為債務人。 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應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者,並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
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應開列不動產標示,被繼承人、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姓名、年齡、出生地、住居所,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如係一部分繼承人為債務人者,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地政機關辦理完畢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
為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編及申請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單位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驗收之監辦事項。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本局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保留案件之彙編及申報事項。 十、關於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年度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本所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財務收支及財物管理之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歲入、歲出半年結算與決算之彙編及報核事項。 十二、關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之會 同監辦。 十三、關於債權、債務及各種契約之會核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務統計方案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五、關於專案調查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十六、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管理、編製統計分析事項。 十七、關於本署會計人員之人事管…
…籍、賦稅、文卷、簿冊與公用財產、機關、學校、慈善機關及名勝古蹟古物等,應隨區域移轉管轄。但人民之執業權,不受影響。 因調整區域新設鄉鎮縣轄市區,除依前項辦理外,其與原屬鄉鎮縣轄市區之公有收益財產及債務,依左列標準劃分之: 一 百分之四十以人口總數比例劃分。 二 百分之六十以地方負擔稅額比例劃分,(以房屋稅及土地稅為準)。 三 人口總數及地方負擔稅額以調整區域前一年年底為準。 前項公…
…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
…事項。 第一項暫免徵收之執行費,執行法院得於強制執行所得金額之範圍內,予以優先扣繳受償。 未能依前項規定受償之執行費,執行法院得於執行完畢後,以裁定確定其數額及應負擔者,並將裁定正本送達債權人及債務人。
本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之保證額為其所認股額之五倍,並以其所認 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本社為無限責任組織,於本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各社員連帶負其責 任。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 此條僅適用于無限及保證責任之合作社) 。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
本聯社專營社社員社欲出社者,須於年度終了三個月以前提交理事會,並 須於年度終了前,將欠本聯社債務及本聯社代該社員社保證之債務,完全 清償。
出社社員社對於出社前本聯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 ,始得解除,但本聯社於該社員社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社視為 未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