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除士級資位外,按審定資位,依左 列規定審定資格: 一、業務長、技術長比照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三職等。 二、副業務長、副技術長比照薦任第九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三、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比照薦任第六至第九職等。 四、業務員、技術員比照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五、業務佐、技術佐比照委任第一至第二職等。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按其原敘資位,依前條規定,自最 低職等本俸一級起敘。但曾任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銓敘審定較高等級,或 其考試及格資格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依其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或得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有…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適用本辦法審定,其已具有相當職務 一年以上者,應予實授;未滿一年者,得以轉任前相當職務之年資合併計 算,期滿予以實授。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至年終未滿一年者,得以轉任前經審 定相當該職等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績 (成) 。
交通事業人員依本辦法轉任交通行政機關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 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指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內定有職 務者而言。交通行政人員適用本辦法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時,以經銓敘 機關審定官等及職等,其所轉任職務並與原任職務之種類性質相近、職責 程序確屬相當者為限。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以取得交通事業各級資位者為限。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其相當等別考試之 相當類科及格之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其考試及格資格比 照…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審定資位,並依 交通事業人員敘級規定起敘。 轉任人員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按每一年提敘薪 級一級,至該資位之最高級為止。轉任交通事業副長級以上人員,須具有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之升資甄審合格資格。 轉任人員曾任與轉任職務職等相當年資之對照,依後附「交通事業人員與 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認定之。
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至年終考成時,不滿一年者,得以轉 任前經審定相當該資位之職務合併計算,予以考成。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專業或技術人員,指所具專門知能堪任前條各項工作者而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二份,於到職後一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考試院。 七、監察院。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之臨時機關,設置在本條例施行前而未於組織法規中規 定,及第八條所稱各機關原設派用人員不合設置標準者,均由考試院與主 管機關認定之。 前項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行政院。 四、立法院。 五、司法院。 六、監察院。
…工作四年以上,成績 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教育部審定合格教授,或曾任 經教育部審定合格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薦任或相關薦任之主管職務 六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及年營 業額達新台幣一億二千…
…位者,或得有碩士學位並任專攻學科有關工作 二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四、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初級中等學校校長四年以上,成績 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五、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委任或相當委任職務六年以 上,成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六、曾任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及年營業額,均達前條第六款所 訂標準額二分之一以上具有規…
第十四職等 本職等所包括之職務,其職責係在法律規定及政策指示下,運用極為廣博之學識暨卓越之行政或專業經驗獨立判斷以執行職務,或襄助中央主管機關長官,處理各該機關全盤最艱巨業務,或辦理其他職責程度相當業務。在處理業務時,經常需要與本機關內外高級人員或中央級民意機關接觸,推行本機關政策及重要業務…
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應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行政性職稱應歸入行政類職系,技術性職稱應歸入技術類職系,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依職務之工作性質,歸入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 前項職系類別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行政性職稱、技術性職稱及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由銓敘部認定之。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者。 二、行政性、技術性通用職稱之職務歸系者。 三、職稱性質與其工作內容不符者。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申請復核。 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辦理。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機構或法人服務。 七、受拘役或罰金之確定判決而易服勞役。 八、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規定之期限,仍不能銷假。 前項第四款人員,以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授權所屬主管機關認定屬配合國策,且經政府機關指派出國者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人員,應具借調占缺職務之任用資格或依規定得予權理之資格,並由該職務之任免權責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人員,以…
…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五、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 六、配偶經服務之公私部門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因政府公務需要指派或獲取政府公費補助出國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 七、受刑事確定判決並獲准許易服社會勞動。 八、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認定之情事。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 通考試之檢覈考試及格而言;所稱「醫事人員」,指醫療法第九條及醫事 人員檢覈辦法第二條所定之醫事人員;所稱「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 之業務二年以上」,指擬任人員曾於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民 營機構實際從事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職務或業務,合計達二年以上。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指曾在行政機關、公 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考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