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社非經本聯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訂業務計畫。 二、決定保證社員社之債務。 三、聘任職員。 四、處理社員社提出之問題。 五、調解社員間糾紛。 六、討論發展區域內合作事業之方法。 七、處理代表大會決議交辦事項。 八、處理其他理事監事提出之事項。
本聯社解散時,清算人由代表大會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聯社債權及債務。
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本社所負之債務,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 得解除,但本社於該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本社解散時,清算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充之。 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債權及債務。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
申請為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其抵押人非債務人時,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應經債務人簽名或蓋章。
以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擔保之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而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應由抵押權人會同抵押人及債務人申請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因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而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時,抵押人應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就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申請為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前項申請登記之債權額,不得逾原登記最高限額之金額。
…權已有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之次序讓與或拋棄登記者,應經該次序受讓或受次序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同意。 前項登記,應由次序變更之抵押權人會同申請;申請登記時,申請人並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並簽名。
同一標的之普通抵押權,因次序讓與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應由受讓人會同讓與人申請;因次序拋棄申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者,得由拋棄人單獨申請之。 前項申請登記,申請人應提出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並提出已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之證明文件。
質權人依民法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位申請土地權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時,應提出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之文件及質權契約書,會同債務人申請之。 前項登記申請時,質權人應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已通知出質人並簽名,同時對出質人取得之該土地權利一併申請抵押權登記。 前二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出質人。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偏高或偏低者,應先作適當之修正,記載於買賣或收益實例調查估價表。但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
被徵收取得地上權之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者,土地所有權人於領取補償費時,應會同他項權利人或檢附債務清償證明、他項權利塗銷證明文件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辦理。
比較標的有下列情況,應先作適當之調整;該影響交易價格之情況無法有效掌握及量化調整時,應不予採用: 一、急買急賣或急出租急承租。 二、期待因素影響之交易。 三、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 四、親友關係人間之交易。 五、畸零地或有合併使用之交易。 六、地上物處理有糾紛之交易。 七、拍賣。 八、公有土地標售、讓售。 九、受迷信影響之交易。 十、包含公共設施…
…金來源占總資金成本比例,Σ Wi=1。 i=1 Ki:為第 i 個資金來源之利率或要求報酬率。 四、債務保障比率法:依債務保障比率方式決定,其計算式如下: 收益資本化率或折現率=債務保障比率× 貸款常數× 貸款資金占不動產價格比率 五、有效總收入乘數法:考量市場上類似不動產每年淨收益占每年…
…。 八、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九、各項費用之支付方式。 十、信託收益之收取方式。 十一、信託報酬之支付方式。 十二、信託機構之責任。 十三、信託事務之查核方式。 十四、修繕準備及償還債務準備之提撥。 十五、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事由。 十六、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交付及債務之清償。 十七、其他事項。
被接管人應自接管日起停止被接管都市更新事業之營運,並於七日內檢具舉辦都市更新事業相關之計畫、書、圖、文件、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債務人清冊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被接管人因都市更新事業營運所產生之債權,其債務人應向接管小組清償;所產生之債務,其債權人應自接管日起三個月內向接管小組申報其債權,逾期未申報者,得不予清償。 前項規定應由接管小組公告之,其公告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對於已知債務人及債權人者並應以書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