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其合計總數應以最近年度決算五項自籌收入百分之五十為限;編制內行政人員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工作酬勞,每月給與總額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六十為限,並不限於現金支給。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事費之支給額度、條件、方式及考核基準,由學校定之,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各項自籌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涉及政府與民間補助或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依其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 學校辦理各項自籌收入業務,應合理控制成本,並得衡量使用學校資源情形,就所提列之行政管理費或計畫節餘款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分配至負責辦理該項業務之行政或學術單位運用,並應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集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 學校得視需要聘僱校內、外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員,擔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工作人員。 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工作人員、學校總務、主計及行政主管相關人員,不得兼任經費稽核委員會之委員或工作人員。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獨立超然。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外,對於以前曾服務之單位或執行之業務,於三年內進行稽核作業者,亦應自行迴避。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之繼續任用人員(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繼續任用人員於本院成立時擔任之職務,應與改制前所任原機關之職務等級相當。 為應業務需要,本院主管、副主管職務得由具相當等級之繼續任用人員兼任之。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自主定期檢查行政指導綱領規定,實施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儲槽,視為已完成初次定期檢查,其下次定期檢查期限得自該次外部檢查或內部檢查合格之次日起算。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綜合規劃司司長兼任,幕僚人員由綜合規劃司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行政事務。 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部單位(機關)各業務相關人員配合執行。
…具全民健康保險紀錄等相關佐證文件。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服務證明書係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服務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具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換發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或執業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或執業執照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或執業執照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執業執照之執業機構地址變更。 三、其他法律規定得免繳納或因公務需求。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持有少年事件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有關少年事件資料保護之規定,致少年事件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損及少年權益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依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專業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專業機構之代表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事業者,專業機構不得受理該事業之防焰性能認證申請。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試驗機構及其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之規定。 試驗機構之代表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事業者,試驗機構不得受理該事業之防焰性能試驗申請。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案件。 三、檢附具體事證檢舉,因而查獲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案件。 四、逾期係因天然災害、疫情、重大事故、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待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五、經行政院核定而辦理之專案適用對象。
檢舉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 一、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案件:按裁處罰鍰百分之二十核發獎金,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案件: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獎金,於該檢舉案件之行政罰鍰處分書送達後或刑事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檢舉人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