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非本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贈與。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仍適用前項規定。
…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亦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向法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聲請。 遇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情形時,前項遺產管理人應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並將賸餘財產連同有關簿冊、文件及計算書類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三款所稱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指下列各款情形: 一、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經取具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二、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致債權全部…
…項抵繳之標的物為折舊或折耗性之財產者,應扣除繼承發生日或贈與日至申請抵繳日之折舊或折耗額;其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前項之他項權利為抵押權者,其擔保之債權於抵繳後經債務人清償,致抵繳價值超過原抵繳稅款者,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補稅金額。 二、保稅帳冊、表報及憑證,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保管或有毀損缺頁等情事。 三、喪失第四條規定之保稅工廠登記條件。 四、事實上已停業(工)。 五、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六、未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稅商店登記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 一、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與合作事業之聯繫配合事項: 二、關於縣市合作金庫預決算及會計報表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資金之調度與盈虧之調整事項; 四、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匯兌差額之結算及債權債務之轉帳事項; 五、關於縣市合作金庫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六、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工作人員之訓練考核與調整事項; 七、其他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各項業務之指導考核事項。
授信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左: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之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前項責任於理事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信用合作不能清償 存款債務係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適用之。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理)事會規定之授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 二、銀行應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 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 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 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 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 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 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 一、債務人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或破產程序在進行中。 二、債務人就標的物未具有完整之所有權。 三、標的物係屬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標的。
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公開於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前項統一線上登記及公示網站為集中資料庫,並得以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檢索。
授信審議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下: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確認其所有權 及流動性。 (三) 委託他人保管或提供擔保之證券應予以函證,或檢視保管條等相關 憑證。 (四) 查明入帳基礎及期末評價是否適當。 (五) 查有為債務之保證或其他用途者,應查明是否已列註或轉列適當科 目。 (六) 查明短期投資之股利或利息收入列帳之適當性。 (七) 短期投資中如有屬於約當現金或長期投資者,應查明是否已轉列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