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一年期間內,給付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為遺產者,其價值之計算,應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給付之財產為遺產以外之財產者,其價值之計算,以給付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遺產或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
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指依本法規定計入本次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並經課徵遺產稅之遺產或課徵贈與稅之受贈財產,其所在地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於核定繳納期限內繕具抵繳之財產清單,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後三十日內調查核定。 申請抵繳稅款之實物,不合於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述明不准…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繼承或受贈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價值為準。 前項抵繳之標的物為折舊或折耗性之財產者,應扣除繼承發生日或贈與日至申請抵繳日之折舊或折耗額;其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文件或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前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或房屋之所有…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欠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本法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註明直轄市、市、鄉(鎮、市)及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應分給之成數。…
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後,得經利害關係人申請核發副本。其申請補發遺產稅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亦同。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該土地於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前已依土地法辦理規定地價,或於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以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以其第一次規定地價為準。 二、繼承人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依當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七條或依遺產稅補報期限及處理辦法之規定補報遺產稅,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向地政機關補辦繼承登記者,以該土地補辦繼承登記收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繼承人於中華民…
…託業務: (一)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二)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三)受託經管各種財產,包括受託管理運用各種年金及其他基金。 (四)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 (五)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 (六)擔任公司重整督導人。 二、投資業務: (一)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二)承銷有價證券。 (三)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三、授信業務: (一…
…出款;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 押匯金額。 三、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 四、金融保險機構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 五、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撫 卹 (慰) 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六、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七、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匯款。 八、其他經有關主管機關洽經…
… (五)經營動產、不動產、保管箱等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六)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收入。 (七)金融諮詢、顧問服務業務收入。 (八)代售印花稅票、統一發票手續費收入。 (九)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收入。 (十)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收入。 (十一)銷售出版品收入。 (十二)其他非專屬信託投資業之收入。 四、證券業: (一)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二)銷售出版品收入。但…
…地上已有私有建築物,包括主體建物及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者,為主體建物所有人或實際分戶使用人。 二、國有房地,為設有戶籍之現居住使用人。 前項第一款之實際分戶使用人,以屬建物所有人遺產之法定繼承人,且依事實狀況有分戶使用必要者為限。其分戶使用必要情形,及前項第一款,併同主體建物居住使用之場所或附屬設施範圍之認定基準,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定之。 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所稱第一次公告土地…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
…來臺辦理,應出具經合法認定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依民法繼承編應繼分規定分配者,填具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者,檢附法院裁判書。 (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三、贈與過戶:填具過戶申請書,贈與人及受贈人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並檢附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中華民國境內承包工程之工程款。 (二)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法律案件應提存之擔保金及仲裁費。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或依法取得自用之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等之相關款項。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依法取得之遺產、保險金及撫卹金。 四、其他必要性之匯款。 辦理前項第二款所定匯款之結匯申報者,除已結婚者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共同於申報書之「申報義務人及其負責人簽章」處簽章。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私人或團體對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補習班捐贈,得依所得稅法、遺產及 贈與稅法之規定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