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經費存款之剩餘,得由支用經費機關,將已發生之債務 或契約責任部份,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聲請保留,由公庫主管機 關核明通知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予以保留,並將餘額歸入收入總 存款。 前項保留之款,如該會計年度終了後滿三個月仍未支出者,應由代理公庫 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歸入收入總存款,並報告公庫主管機關。
…準是否合於規定。 (四)抽查其購入或處分,是否取得合法憑證;相關處分損益,是否依規定列帳。 (五)抽查其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或投資損失,是否依規定列帳。 四、應收票據與應收帳款: (一)擇要向債務人發函詢證。 (二)查明如有非因營業行為發生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是否轉列適當科目。 (三)會同盤點庫存票據,並與帳冊核對;其交銀行託收者,應查核銀行託收之憑證。盤點日如非資產負債表日,應調節其…
財務狀況申報之項目如左: 一、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房屋 汽 車、債權、公司股票及事業投資、銀行存款、存單、信託資金及其他 有價證券,暨上列財產所在處所及取得各該財產資金來源。 二、稅務關務人員本人、配偶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所負之債務,具有確實 證明者。
…: 一、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二、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查明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四、給付…
…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
… 一、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二、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查明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四、給付…
…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 五、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下列情事之一,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上述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應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據以核…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非本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贈與。
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應以贈與論。但主債務人宣告破產者,保證人之代償行為不視為贈與。 以保證債務為目的而為連帶債務人者,仍適用前項規定。
…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為公示催告。遺產管理人亦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向法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聲請。 遇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情形時,前項遺產管理人應於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清償債務、交付遺贈物,並將賸餘財產連同有關簿冊、文件及計算書類報請主管稽徵機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三款所稱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指下列各款情形: 一、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致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經取具和解契約或法院裁定書。 二、被繼承人或繼承人與債務人於法院成立訴訟上和解或調解,致債權全部…
…項抵繳之標的物為折舊或折耗性之財產者,應扣除繼承發生日或贈與日至申請抵繳日之折舊或折耗額;其經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扣除該項權利之價值或擔保之債權額。 前項之他項權利為抵押權者,其擔保之債權於抵繳後經債務人清償,致抵繳價值超過原抵繳稅款者,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課徵標的物以外之財產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並準用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估價規定辦理…
…補稅金額。 二、保稅帳冊、表報及憑證,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保管或有毀損缺頁等情事。 三、喪失第四條規定之保稅工廠登記條件。 四、事實上已停業(工)。 五、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六、未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免稅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海關得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免稅商店登記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物流中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停止其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登記: 一、喪失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款規定之條件者。 二、事實上已停業者。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者。
… 一、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與合作事業之聯繫配合事項: 二、關於縣市合作金庫預決算及會計報表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縣市合作金庫資金之調度與盈虧之調整事項; 四、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匯兌差額之結算及債權債務之轉帳事項; 五、關於縣市合作金庫會計制度之設計事項; 六、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工作人員之訓練考核與調整事項; 七、其他關於縣市合作金庫各項業務之指導考核事項。
授信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應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始得核准辦理之案件如左: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放款案件。 二、一定金額以上放款案件之展期。 三、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及其保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案件。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由理事會通過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省級農會信用部報財政部備查。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之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前項責任於理事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信用合作不能清償 存款債務係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適用之。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放款符合一定條件,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原承作利率或銀行新承作同類風險放款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放款。但於免列報期間再發生未依約清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