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二、國發會及國科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五、國發…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數位部、國發會、國科會、人事總處及工程會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其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小組及審查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校長對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依法得依下列途徑救濟: 一、準用教師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校長申訴之程序分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二級。 校長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服申訴決…
各級主管機關裁處時,除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外,並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執行單位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但經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與執行單位約定以其他比率或以免繳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不在此限: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二、其他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四十繳交本會或所屬機關(構)。 本會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
…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有關利益迴避、資訊揭露之管理,於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十五、規避、妨礙或拒絕輔導會或榮服處之查核。 十六、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榮服處應撤銷原核發津貼之決定,已發給津貼者,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當事人於三十日內返還誤領、溢領之金額;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獎勵對象獲獎之申請文件、資料或填具之申請書有虛偽不實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予撤銷獎勵。 獎勵對象獲獎後,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各級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獎勵。 前二項獲獎對象,自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獎勵。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包括各級政府。 二、減量額度單位:指減量額度之最小計算單位,以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三、編碼:指為辨識減量額度之種類、專案類型、監測期間等資訊,以每…
…減量額度之種類及其額度扣除排放量比率規定如下: 一、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或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取得之自願減量專案或抵換專案減量額度,得扣除之比率為一點二。 二、於本法修正施行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取得之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得供非屬經審查認定之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使用,其扣除比率為零點三。 前項第二款取得之減量額度,僅得於碳費開徵後之前三年扣除收費排放…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環境管理及安全維護。 二、本處施政計畫及重要會議決議事項之追蹤、管制及考核。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及法制。 四、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地區之健康照護服務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二條人員之公費生培育名額。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提報需求研擬培育計畫,並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分配名額予培育公費生之大專校院,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
公費生應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前項行政契約,包括公費生在學公費待遇、訓練、分發、服務及違約處理之相關事項。
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涵蓋之行政村(里)。 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主管機關每年應依附表計算之金額,分配百分之十五予回饋範圍之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作為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及自治事項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五發放予回饋金受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