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隊。
前條所稱服務績效優良或績效卓著係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對遭逢職業災害、重大疾病或急難之勞工及其家屬適時提供服務與關懷者。 二、參與事業單位或勞工行政機關及其附屬單位各類教育進修、公益活動,提供人力支援,熱心奉獻,對促進勞工權益、和諧勞資關係、增加勞工就業機會、提昇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等事項有助益者。 三、為勞工育樂中心、勞工服務中心、勞動力發展署…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檢附二年以上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經法院公證。 三、平面圖: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 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 四、消防及建築管理之核可文件影本。 五、專業及行政人員名冊。 六、籌設許可及營運計畫書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五款人員有異動時,應自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名冊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依本辦法籌設及設立之庇護工場得獎 (補 ) 助以下項目: 一、設施設備:依庇護工場功能獎 (補) 助辦公室、休閒育樂、消防設施 、無障礙環境、營運機具等設 施設備。 二、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 三、人事費。 四、行政費。
… (二)結訓學員推介就業之服務費。 (三)材料費。 (四)教材費。 (五)撰稿費。 (六)學雜費。 (七)場地費。 (八)宣導費。 (九)教師鐘點費。 (十)教師交通費。 (十一)行政作業費。 (十二)設備維護費。 (十三)工作人員費。 (十四)文具用品費。 (十五)其他費用。 二、辦理職業訓練品質管控及評核費用。 三、參訓學員參加民間自辦之職業訓練費用。 四、其他…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終止其計畫: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二、未依第十條第三項之臨時工作計畫書及相關規定執行,經書面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臨時工作計畫經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津貼;屆期未繳回,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或有溢領情事者,發給津貼單位應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不實領取津貼經依前項規定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之津貼。
中央主管機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為查核就業促進津貼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料,領取津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領取津貼者違反前項規定時,發給津貼單位得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聯席會議主席依聯席審議方式,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直轄市、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共同擔任之。 前項都市計畫委員會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專案小組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
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維護範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為單位,並以其所在地相連四行政區域為限。 行政區域內未有檢驗維護業設立登記者,其轄區內之用電場所得委託在其他行政區域登記之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之。 檢驗維護業於其維護之用電場所發生電氣事故時,…
…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以六個月內為限,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臨時住宅得經災區縣 (市) 政府申請,並經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 動委員會同意後,轉為各種災變之緊急救難中心或弱勢族群之安置屋。 縣 (市) 政府提出前項申請時,應同時提出安置計畫,載明分配對象、分 配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安置屋之管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國防部與本局主官 (管) 每週預定工作行事曆之協調、處理及管制事 項。 十一、本局官兵薪餉、經理補給、眷屬補給、軍人保險、出納之執行事項 。 十二、本局財產管理運用及一般行政之執行事項。 十三、本局公文書收發分判、公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鈐戳之保管及運用 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綜合事務事項。
局長處理事項如下: 一、各項工作政策之指導及核議事項。 二、本局行政規則、重要命令訂頒、修正、廢止之核定事項。 三、上級機關命令之執行及向上級建議、請示或報告事項。 四、施政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之核議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 六、人事之任用、考核、獎懲之建議與核定事項。 七、本局所屬機構之指揮與督導事項。 八、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事項。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長國外進修期間者,應列舉不能依核定計畫完成進修之事實及理由,並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 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選送國外進修之機關、學校,應於選送進修前擬訂選送進修計畫,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