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信用合作社可受償金額,…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
公正第三人應本獨立、客觀與公正精神辦理第六條規定之業務,以平衡債務人及債權人之權益。
公正第三人依前條所定之拍賣底價,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抵押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所定之拍賣底價,如有異議應於通知到達之日起七日內併同事證向公正第三人提出陳述意見。 前項異議提出後,應即由評定委員會依據異議人所提事證及意見重新評核,如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底價,無理由者底價即為確定,並通知異議人。
公正第三人辦理不動產拍賣底價評定前,應至拍賣不動產現場查勘,並應拍照及作成查勘紀錄記載該不動產之使用情形。 前項查勘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拍賣抵押土地時,該土地上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者。 二、建築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
…、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六、閱覽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所及日、時。 七、應繳納之保證金額及方式。 八、得標人未依限繳足價金時,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前項公告事項內容並應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公正第三人應將拍定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抵押人、債務人及債權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 三、應付之拍賣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依法院之訴訟費用確定證明核算)。 四、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應清償之金額。 …
抵押人或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買受人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排除,或第三人於依第十五條規定作成查勘紀錄後不法占有,而涉有刑事犯罪行為者,買受人得以刑事事件向當地警察機關備案處理。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之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對其任內應負之責任,經過二年方得解 除。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供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立和解。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報)發行前一年內有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舞弊案件發生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及銷售公司債,應告知投資人下列事項: 一、信用評等等級:金融控股公司或公司債之評等等級,如係採金融控股公司信用評等,應提醒投資人注意債券標的本身…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 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之債務額及向消滅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應列為資本公積。
…公開銷售之股票。 九、認購(售)權證。 十、在中華民國上市與上櫃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 第一項債券如為附認股權或可轉換、交換股票者,其請求轉換、交換股票或行使認股權,應以上市、上櫃公司(不含興櫃)且非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特定企業發行之…
…項規定之投資關係,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之公司債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公司債債務人(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一定等級以上。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前項所稱信用評等等級,指短期票券或債券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一定等級之標準,指短期票券或債券之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本辦法所稱逾期授信,指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新承作同天期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授信。但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