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理業務規劃、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二、車輛與駕駛人違規裁罰、違規申訴及強制執行處理。 三、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及代檢廠管理。 四、汽車駕駛人與技工發照管理及駕訓班管理。 五、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六、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應用管理、資訊安全、辦公室自動化、資訊…
各監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輛檢驗、發照、異動登記之審核及代檢廠管理。 二、汽車駕駛人及駕訓班管理。 三、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牌照稅代徵。 五、違反公路法事件、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等裁決處罰、申訴、救濟。 六、交通安全稽查、各類臨時通行證核發、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綜合管理。 七、其他有關各項公路監理事項。
…訊系統管理、即時交通資訊發布與顯示及事件通報。 二、國道交通資料蒐集與彙整、交通疏導計畫執行、交通事件監控處理、宣導及提供媒體加值服務。 三、國道資訊通報單一窗口服務、交通資訊蒐集、通報、緊急與申訴電話接聽及處理。 四、國道重大災害應變中心相關配合作業。 五、國道交通控制系統維護改善及更新之執行。 六、長隧道機電系統與相關設備之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 七、其他有關交通控制事項。
綜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之釐訂;國道中、長期計畫之研擬及管制考核。 二、工程、技術類採購之辦理及異議申訴(招標、決標部分)之處理。 三、工程品質系統維護及風險管理之推動。 四、施工階段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督導、查核及評鑑。 五、建築工程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六、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 七、…
…理。 四、通行量之彙計分析;通行費帳務、逃欠費及金流之稽核管理。 五、收費業務年度概算之編審。 六、服務區營運管理作業規章訂修之研擬;服務區、加油站委外營運之管理及督導。 七、違規舉發作業、申訴、訴願、法院聲明異議、抗告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八、規費強制執行標的之查證取得、憑證管理、統計結案數及金額分配簽結。 九、車(戶)籍資料查詢系統之介接管理及查詢費用之清算。 十、其他有關國道收費…
…算之擬定、招標、進度控管、水土保持查核、考工督導、契約變更、驗收及竣工移交接管。 二、工程與委辦監造契約範本、一般條款與施工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 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相關業務之處理。 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相關配合事項之辦理及追蹤管制;工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 五、養護計畫、預算之審核、分配及管控;養護工程(作)招標…
…理一年前通知受評鑑學校。但專案評鑑,不在此限。 三、各類評鑑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除專案評鑑外,應於辦理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四、前款評鑑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與評鑑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會通過及本部核定後,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公告之。 五、辦理評鑑說明會,針對評鑑計畫之實施,向受評鑑學校詳細說明。 六、籌…
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針對受評鑑學校之申復、申訴意見,應建立公正客觀之處理機制。 受評鑑學校對前條第七款評鑑報告初稿不服,應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向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提出申復;申復有理由時,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術團體或專…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前應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同意適用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調處及評議處理程序。 前項書面同意、契約或其他文件,應敘明申請人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評議程序所作其應向參與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經參與者表明同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 四、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時,任何人得檢附具體事證,向本部申訴檢舉。
實習學生對教育實習終止、實習成績評定結果不服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其申訴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備具理由提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實習學生。 實習學生就師資培育之大學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圍、利益迴避原則、公平性原則、終止與其他必要事項訂定規範,及建立用戶申訴管道,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輸配電業應統籌辦理再生能源發電業併網型直供及轉供予用戶用電設備之新增設檢驗及定期檢驗。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與不續聘程序,及其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由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依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前項權利事項,得依實際需要,包括交通費之支給。
…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六、對各該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解聘、停聘及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提出救濟。
…員類別、資格之取得與喪失及其權利、義務。 七、各類團體會員代表數額。 八、置個人會員代表者,其名額、選區之劃分、任期、選任及解任。 九、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會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 十一、申訴處理程序。 十二、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就特定體育團體所為前條第二項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或選手、教練或地方性體育團體,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不服特定體育團體之決定者,得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申訴。 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對其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之案件,該團體自收受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出申訴。 特定體育團體相互間關於運動事務之爭議,不得提出申訴。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特定體育團體遴聘下列人員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運動選手理事一人。 二…
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擔任委員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於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日起十日內召集。 申評會召開會議時,主席由委員就前條第二項第四款委員中推選,並主持會議,其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訴之提出,應於收受或知悉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特定體育團體為之。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附原決定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