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以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之區域。
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一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四、外國語(英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泰語、阿拉伯語、俄語、義…
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 一、導遊實務(一)(包括導覽解說、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觀光心理與行為、航空票務、急救常識、國際禮儀)。 二、導遊實務(二)(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 三、觀光資源概要(包括臺灣歷史、臺灣地理、觀光資源維護)。 前項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
申請換發型式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型式認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型式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核定之分工如下: 一、在直轄巿或縣(巿)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查核定。 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巿、縣(巿)行政區域者,由水土保持計畫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審查後,再分別核定。 三、中央…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嘉義、高雄、屏東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執行。 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執行。 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執行。 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 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 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通安全及各級資訊應用系統主機配置管理維護、電腦化網路化作業之正常運作。 七、其他行政業務之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
育成中心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空間、設備之提供及行政管理之支援。 二、技術、研發與行銷之促進、諮詢及支援。 三、資訊情報交流與智慧財產權運用之促進及支援。 四、商務服務與經營管理之諮詢及支援。 五、測試驗證空間與設備之提供及支援。 六、育成人才之培訓與產業合作之促進。 七、投資與資金籌措之諮詢、協助或參與。 八、新產品、新技術發表展示。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得經營之項目。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台中、雲林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配合及執行。 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配合及執行。 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配合及執行。 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 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 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通安全及各級資訊應用系統主機配置管理維護、電腦化網路化作業之正常運作。 七、其他行政業務之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台北、新竹、苗栗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執行。 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執行。 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執行。 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 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 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通安全及各級資訊應用系統主機配置管理維護、電腦化網路化作業之正常運作。 七、其他行政業務之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各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組織通則第十二條訂定之。
宜蘭、台東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執行。 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執行。 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執行。 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 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 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通安全及各級資訊應用系統主機配置管理維護、電腦化網路化作業之正常運作。 七、其他行政業務之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
為辦理專科學校評鑑,本部得自行或委託大學、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為之。 前項所定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專科學校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法人或專業機構。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鑑實施計畫,包括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完善之評鑑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評鑑委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前項人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機構應於受獎勵購置之設備及器材,以明顯文字標示「衛生福利部獎勵購置」字樣;並依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冊管理。
機構應自接受獎勵日起,繼續在原村(里)提供服務至少三年。未滿三年者,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該機構限期依比例返還受領之獎勵。
…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概述及廠址特性評估。 二、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分析及評估。 三、核子反應器、反應器冷卻水系統、特殊安全設施、蒸汽與動力系統、儀控系統、電力系統、輔助系統等之分析及評估。 四、行政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輻射防護管理、環境輻射監測管理、運轉管理及運轉技術規範。 五、初始測試計畫、品質保證計畫、保安計畫、消防防護計畫、緊急應變計畫及後端營運計畫。 六、事故與暫態分析。 七…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徵收行政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輻射度量儀器校驗:每臺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加馬能譜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二千元。 三、輻射污染擦拭計測: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鍶九十核種分析:每樣品新臺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