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災區失業者,指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發生時,有一定 事實足認居住、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 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明 。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或勞工保險文件。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
本公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與租售房地產、環境維護、市場分析及估價。 二、清理資產與負債、辦理財產減損、催討債權及清償債務。 三、催繳資遣與退休員工勞保補償金及處理民營化離職事件。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 (1)員工不得隨意申請借支,其因特殊事故之急需而借支者應定期扣回 。 (2)員工借支應遇款優先扣回。 (3)員工借支有款可扣而不予扣回者應由會計人員負責賠償。 (4)員工離職單應先送會計單位核明有無借支情形人事單位始得憑以核 發離職證明書否則未收回借支款項應由人事單位負責賠償。 (5)員工因故離職尚有借支未能收回者應向保證人或聯保人薪資內扣回 …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受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辦理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審議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
儲金管理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撫儲金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規劃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 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擬訂。 三、受託金融機構所提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運用計畫之審議。 四、退撫儲金…
儲金管理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款項,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額度內勻支之行政費。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創立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編列,應經儲金管理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本部核定。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負責辦理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之監督及考核。
監理會委員不得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董事兼任。 監理會委員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本辦法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之來源如下: 一、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金額之三分之二。 二、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繳納之滯納金。 三、私立學校教職員、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
私立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學期開始二個月內提繳之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應按學生人數及學費或雜費收入總數提繳;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所定學生人數,以各學校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有案、已註冊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年度計畫,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細則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對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與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得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協助辦理;其相關作業規定應由儲金管理會擬訂,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審議通過後,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私立學校應辦理教職員增加提撥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準備金作業,由各學校依儲金管理會所定作業規定辦理。 前項作業規定,應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或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之教職員,應填具離職給與申請書一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 前項領取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之教職員,並應填具離職給與選擇書,選擇於離職時領取離職給與,或於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準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定期給付。
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經管理機關核准結束營業、撤銷、廢止營運或其領用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人員因死亡、離職或無入出港區之必要者,應由其所屬事業繳還所領用許可證或通行證,未繳還者,由管理機關逕予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或通行證。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