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設下列課、室: 一、教務課。 二、技術發展課。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聚落:指因人文、歷史風貌或地方特色而形成之區域。 二、自然地理實體:指因天然作用所形成之地形。 三、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指在地理上具有指標性質之行政、交通、水利、電力、生活、產業或文教休閒等公共設施。
…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 (三)受理建議之期間。 三、審議及公告。 前項第一款之清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一定期間為之,縣主管機關並得徵詢鄉(鎮、市)公所意見。 行政區域、街道及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之標準地名,免經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審議程序。
地名經審議通過、達成協議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告,並通知相關機關。 前項公告應張貼於地名所在地之適當處所、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行政區域及街道標準地名之公告,準用前項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內之地名應依下列類別分類,編列地名編號,編製目錄建檔管理: 一、行政區域。 二、聚落。 三、自然地理實體。 四、具有地標意義公共設施。 五、街道。 六、其他。 前項地名資料應以中文表示,其格式如附表。
…後,對使用年限內有再利用性之全額補助輔具得予回收,以提供該離職之身心障礙者轉業後繼續使用,或提供有相同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使用。 前項使用年限為二年。但屬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所定輔具者,依各該規定之使用年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設立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專業人員及營運人員人事費。 五、行政費。 六、其他與庇護工場營運相關之必要支出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庇護工場營運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項目: 一、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設備費。 二、教師鐘點費。 三、材料費。 四、學員錄訓評估費。 五、學員個案輔導費。 六、學員就業輔導費。 七、學員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 八、行政費。 九、其他與職業訓練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一、專業人員人事費。 二、行政費。 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
…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規定。 四、申請人不符合第四條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五、原核定已不存在。 六、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七、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標售: 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 二、公告徵收。 三、依法禁止移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登記機關於接獲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以下簡稱保管款):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依第四條規定存管者。 二、保管處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警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於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航空站保安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規依據及行政事項。 二、作業單位及任務。 三、航空站保安會之組成、職掌及其有關事項。 四、航空保安事項之通告。 五、航空站設施概況。 六、航空保安措施及應遵行事項。 七、非法干擾行為之處理。 八、…
…險金信託業務之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 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負責督導保險金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信託財產評審人員或相當層級人員。 二、管理人員:負責管理及執行保險金信託行政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長或相當層級人員。 三、業務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其他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人員。 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組織規定與前項各該款人員職責相當者,應視同前項各該款人員。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籌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以統籌辦理臺灣傳 統藝術與民俗之維護、傳承及發展,並有效整合傳統戲劇及音樂團隊,特 設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館設下列組、室: 一、研究組。 二、推廣輔導組。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