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主計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歲入、歲出預 (概) 算、決算及績效報告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擬編 (修正) 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流用、債務及契約責任之保留暨預備金動支申請事項。 五、關於歲入、歲出預算之控制與執行、收支憑證之審核及各項記帳憑證 之製作、登記、結算、會計報告之編製及各項原始憑證之保管與送審 事項。 …
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如下: 一、存放國內外之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投資國內外上市、上櫃或私募之權益證券。 四、投資國內外債務證券。 五、投資國內公開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集合信託商品。 六、投資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七、投…
本基金投資於前條第五款規定之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公債、庫券及公司債外之國內外債務證券。 二、外幣存款。 三、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四、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或承銷之權益證券(以下簡稱權益證券)。 …
本基金國內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投資於單一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十。單一基金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超過各該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百分之二十。
本基金國外投資之限制,規定如下: 一、投資於單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或境外基金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二、投資於任一權益證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各該證券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三、國外債務證券與國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發債機構或…
本基金之運用,基金運用局應擬訂投資政策書,於年度開始前擬編基金運用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投資於國內外之債務證券、國內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或承銷之權益證券、國內基金、境外基金、外幣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及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者,其種類、金額及收益,應於實施次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局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 報本局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五、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列載各項 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
財團法人解散後應即清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 產之歸屬,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 體。 如無前項法律、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其主事務所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親人同意贍養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三、自願切結書。 四、榮民證。 五、國民身分證。 六、全戶戶籍資料。 七、私人財產及債權、債務已自行處理完畢之切結書。 八、第三條規定之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由榮家驗畢發還。
…合計畫執行情形之調查及報告之審核、 分析事項。 (十二) 有關本科主管業務說明、答覆之撰擬及建議事項。 (十三) 財政、經濟、交通與債務支出之研究改進及建議事項。 (十四) 第一目所列各機關與預算有關案件之核議事項。 (十五) 第一目所列各機關所管非營業附屬單位預算之審核、整編及執行 情形之查核事項。…
…出國計畫與預算之審核事項。 (八)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計畫評審及其資金 來源之審核事項。 (九)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其償還辦法之審核事項。 (十)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資金轉投資及大宗動產、不動產處分變賣之審核 事項。 (十一) 第一目所列各事業產…
…成本與售價之比較。 五、查核資本支出預算之執行,應注意: (一)計畫及法定預算數。 (二)支出之內容。 (三)預算之流用及保留。 (四)工程之進度。 (五)興建後之效能。 六、查核長期債務之舉借與償還,應注意其與預算數差異之原因。 七、查核各項轉投資,應注意法定預算及其效益。 八、各項債權如有逾期或久懸,應查明: (一)債權之性質及發生原因。 (二)債權之增減變動。 (三)…
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由債權人訴經法院裁定,命令強制執行,經通知各該 機關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給債權人者,應取得債權人所出具之收據,並 註明該強制執執行命令文號。
…、毀損及損失之事實,顯然欠 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者。 (三) 所稱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係指共同經管人員,對於發生損害之標的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而債權人得對連帶負損害賠償之債務人中之一 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四) 所稱造意人係指教唆他人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損害發生之人,雖其本 身無實際行為,仍視為共同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
各機關經管之債權憑證,審計人員應注意是否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調查 債務人之行止與財產,積極追償。對於已失效之債權憑證,是否已報該管 審計機關查核,如有未經報核者,應查明其原因及追償情形,報告該管審 計機關核辦。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本準則所稱非營業特種基金,指債務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信託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為基金謀取效益。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