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及其他附加費用,擬訂本法第四條規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 前項預定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第一項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以內政部編算之國民生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為準。
…項第二款所列之保險商品,係指: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一定條件者。 二、最近一年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風控長與內部風險模型評等達第一級。 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係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稱之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 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專業資格證照簽署人員,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認可有效期間為半年。但認可期間內保險業發生不符…
財產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 ,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提存其他準備:係凡按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與保險法規相關函令規 定提存之其他準備屬之。 (九)安定基金支出:係凡依相關函令規定就直接簽單業務保費收入比例 提付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專戶之費用屬之。安定基金財務報告包含 期間截止之考量,應與保費收入科目配合一致。 (十)利息費用:係凡付出予金融機構之借款利息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利 息均屬之。 (…
人身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 ,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或職務相當之人,並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五、最近一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結果為人身保險業前百分之八十。但提出合理說明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風險值,係指按週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三年,或按日為基礎、樣本期間至少一年,樣本之資料至少每週更新一次,以…
…)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監事)參與董(理)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監事)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
…)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監事)參與董(理)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監事)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
…前款投資比率之限制。 五、保險業對於第五條第二項所列被投資對象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 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4及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目之5所稱重大裁罰及處分,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二條所定各款之情事。 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後,其被投資對象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投資條件時,…
政府債券經紀人受託買賣之手續費率,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核定之。
政府債券經紀人應將政府債券交易狀況,所存數量,按日列表 (其格式另 訂之) ,分送中央銀行及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備查。
政府債券經紀人應組織公會,其章程之主要內容由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定,並對其業務負指導及監督之責。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管會)。
監理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證管會所發之監理證。 前項監理證應標明「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理證」字樣及編號,由證管會製發之,其樣本並應發給證券交易所存查。
…股東會之事項。 四、辦理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發放事務。 五、辦理現金增資股票之事務。 六、處理有關股票委外印製事項。 七、處理股東查詢或政府機關規定之相關股務事項。 八、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股務事項。
證券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本準則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其設置分支機構者,亦同。 信用評等事業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者,須經本會核准,並應於設置完成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報備查: 一、當地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件影本。 二、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
… 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四、受託機構公開招募或私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或私募資產基礎證券。 五、認購(售)權證。 六、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依前項規定匯入資金尚未投資於國內證券者,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對其資金之運用予以限制;其限制比例,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後定…
…投資信託事業,指經營下列業務者: 一、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及其相關商品之投資。 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其他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期會) 核准之有關 業務。 前項第一款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第一項第三款之業務,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 投資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