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上裝有應急燈光及其動力系統者,應每七日試用一次。
…授」或「以技術人員任用」者,銓敘審定為「以醫事人員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先予試用」者,銓敘審定為「先予試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免予試用,包括下列情形: 一、具師(三)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而以士(生)級職務任用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任職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經歷,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
…一所定之規格;其含有附表一以外營養素者,應就該營養素,提具科學實證或其他採用引據。 三、衛生及營養成分分析表正本:原製造廠或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食品檢驗機構最近一年內出具。 四、販售證明及產品,或試用報告:國外之販售證明及產品,或有效樣本數二十人以上之試用報告。 五、製程作業重點資料。 六、原製造廠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一)國內製造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外製造者:出…
…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後一年內,申請案件未能依第一項第六款提供最近五年國內、外使用情形說明者,得以國外之販售證明及產品,或有效樣本數二十人以上試用報告替代之。
…「XX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 三、入口處應標示測試單位平面圖及至測試場之指標。 四、測試場門口應標示「XX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 五、測試場內、外,應有明顯之區隔界限。 六、測試用機具設備及工作崗位,應標示編號。 七、設置監評人員工作位置及報檢人員休息區。 八、事先備妥評審用器具及場所。 九、禁止補習班人員進入測試場內,販賣或散發檢定宣傳資料。
…片二張。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一項規定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者,本部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聘僱許可文件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聘僱或試用。
…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意圖傳送或接收資訊。 六、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號。 七、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八、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九、調換應試試卷、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十一、體能測驗時,故意絆倒、推擠、妨礙他人應試。 十二、依各考試公告或考…
…主持考試人員:指於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及實地測驗現場指揮考試程序之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 四、扣考:指扣留應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 五、扣分:指扣減違規應考人違規科目所得分數。 六、不予計分:指違規應考人已應試科目或體能測驗項目不予計算成績。
試用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事之一者,應隨時予以考核解職;有第三款或第五款情事者,於試用期滿時予以考核解職。 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所稱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
交通事業人員經考試及格者,先予實習,升資甄審合格者,先予試用。
實習人員由任用機構按其考試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實習,指派與其考試類科有關之單位或富於該類級資位職務學識經驗人員負責指導。試用人員由任用機構以其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或工作予以試用。
實習及試用人員,實習或試用期滿成績及格者,以其考試或升資類級資位之職務派任。
實習及試用實施要點,由各業機構按其實際情形,另行訂定,呈准施行。
實習及試用期間之年資,准以服務年資計算。
交通部或主管機關為考察所屬事業機構實習及試用人員實際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視導。
現職審定試用或見習人員之改任,准予併計年資繼續試用或見習。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擬任為各級主管職務者,其才 能特殊優異之認定,依本辦法行之。
初任簡任官等依法試用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認為才能特殊優異 : 一、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特 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其總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在公立或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