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會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資料或卷宗含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應僅就其他部分…
都更評選申訴會委員、經辦、參與異議或申訴事件相關人員,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勞動調解委員對因行勞動調解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及勞動調解委員會各成員之意見,應保守秘密。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或保存前項之攝錄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配合提供之義務。 前項取得之攝錄影音資料,其處理、保存及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臨時哺(集)乳設施應具有下列基本設備或設施,並不得與廁所共同使用: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五、洗手或清潔設施。 六、維護隱私及安全設施。 七、維持良好有效通風設施。
…需或有違反實驗規範者,得由學校終止其參與實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之過程中,應平等維護學生學習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六、學校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亦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或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七、其他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會商各該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例。 (五)董事名單、監察人名單、經理人名單、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一)依第一款第二目所列服務型態,按其營運規模提出足以維持服務品質之規劃。 (二)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 (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一)經核配無線電頻率者負有提供設置應變相關設施之義務時,應提…
…以上股東名簿。 四、維持服務品質所需之網路規劃: (一)依其營業規模所提供服務之供裝時程、流量或話務之異常通知方式、服務型態說明與警示,及資訊揭露方式應有妥善規劃。 (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機制,並說明其公開揭露之方法。 (三)訂有用戶消費爭議處理管道。 五、經核配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而負有應履行義務者,其履行之方法: (一)載明災防告警訊息服務或其他應…
…機制。 五、資通系統或服務委外辦理之管理措施。 六、所屬人員辦理業務涉及資通安全事項之考核機制。 七、資通安全偵測與防護之建置及執行方案。 八、執行前款執行方案所蒐集、儲存、處理及利用用戶之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措施。 九、通過資通安全管理驗證之執行方案。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因執行職務知悉之公務機密或其他足以影響機關戒護安全之資訊者,應依規定予以保密。 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因執行職務所取得之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使用於與視察業務無關之事務。 外部視察小組取得之資料應依檔案法及相關法令交由機關歸檔。其中涉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應以密件保存。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應以維護機關安全或戒護為目的,並注意收容人及相關人員之尊嚴,不得逾越所欲達成戒護目的之必要限度。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應考量進出人員之身分、進出頻率、進出場所、資料之敏感性及當事人對隱私權之合理期待等因素,不得逾越戒護安全目的之必要範圍,並禁止有廣泛性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情形。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聯繫處理少年事件時,應以少年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注意少年之身心狀況,並維護少年之安全、隱私、名譽及尊嚴。
少年法院及相關機關傳輸、遞送、利用或為其他處理涉及少年事件之資料時,應注意依本法第八十三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及保障少年隱私相關之規定,妥適保護足資識別少年身分及少年事件之資訊,不得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得以見聞或知悉。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時,應注意少年之身心狀況,並維護少年之安全、隱私、名譽及尊嚴。
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受公務機關補助情形、輔導、管理、申訴管道、特殊事由通報機制、終止事由、少年隱私保護、前案紀錄與資料塗銷等相關事項。 少年法院簽訂協議書時,應注意安置輔導處所之內部管理是否健全、管教方式是否適當及有無建立申訴管道等事項;交付少年後,亦應持續瞭解並適時溝通或促請改善,必要時並通…
執行臨床試驗,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符合赫爾辛基宣言之倫理原則。 二、符合科學原則。 三、符合風險最小化原則,對受試者侵害最小,並確保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四、經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核准。 五、徵求受試者同意。 六、保障受試者之自主權及隱私權。
審查會於臨床試驗計畫之審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臨床試驗設計與執行符合最小化風險原則,對受試者侵害最小,並確保風險與利益相平衡。 二、執行方式及內容符合科學原則。 三、受試者之條件及召募方式。 四、受試者之醫療照護、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及其他救濟機制。 五、受試者之隱私保護。 六、受試者同意書內容及告知程序。 七、易受傷害群體之保護。 八、保障受試者安全之必要管理措施。
商業訴訟事件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之。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 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 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五、違反公平審判或證據裁判原則之表現。 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憲法法庭開庭以公開為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不予公開,審判長並應宣示不公開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