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之日前十五日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理由、現有收容兒童少年、工作人員安置計畫及停業起訖日期,報主管機關許可後為之。 前項申請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正當理由者,應…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歇業,應於三個月前敘明理由及日期,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許可歇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原設立許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時,應繳回設立許可證書,不繳回者,公告註銷設立許可證書;其為財團法人者,主管機關並應通知法院。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檢具次年度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
財團法人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建立會計制度,年度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由會計師簽證。
主管機關為瞭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狀況,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每二年至少實施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一次。
兒童及青少年保健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科) : (一)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促進及聽力保健施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事故傷害防制與安全…
…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調查小組成員: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之調查及…
…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任運動教練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任運動教練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任運動教練: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列票價優待: 一、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老人半價優待。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半價優待。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未滿二歲不占位且有成人陪伴之兒童免費優待。 前項法定優待票價與全額客運票價之差額,於交通部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得由民航局納入客運運價上下限計算之考量。
本辦法所稱加害人,指下列各款之一,且犯罪時年齡為十八歲以上之人: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觸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二、經本法第三十二條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報到者。
…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二、社會福利業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及社區居住…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輔導十二歲級(以下簡稱輔十二級):十二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四、保護級(以下簡稱護級):六歲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五、普遍級(以下簡稱普級):任何年齡皆得使用。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助兒童及少年遵守前項分級規定。 第一項之分級標識如附圖。
…暴或恐怖畫面,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毒品:使用毒品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多次出現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描述搶劫、綁架、自傷、自殺等犯罪或不當行為且易引發兒童及少年模仿。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