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繳納維護費用之研發成果,經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依前條規定公告讓與後,逾三個月無人請求讓與時,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得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終止維護相關評估後,備函檢具相關文件報本會同意終止繳納維護費用;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終止維護之審查作業期間為自申請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經本會審查未獲同意者,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應繼續維護管理。
…度施政計畫、中程施政計畫與個案計畫之規劃、執行及管考。 二、國家廉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研究。 三、廉政措施之管考及評估。 四、國際廉政與司法互助事務之聯繫、協調、交流及推動。 五、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解釋之諮詢。 六、行政爭訟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七、廉政工作法規、手冊之研編。 八、全國各機關政風機構組織與人員任免、遷調、考績、獎懲之綜合規劃、擬議及執行。 九、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
肅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肅貪法令、制度、措施之研擬、推動及協調。 二、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調查之執行、督導、協調及管考。 三、檢舉貪瀆或相關犯罪案件之獎勵及保護。 四、行政肅貪之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肅貪執行事項。
符合前條情形之漁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漁業(民)團體、公、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構),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推薦。 每一推薦單位每屆以推薦一位候選人為限。 第一項候選人包括從事漁業工作人員、從事漁業相關產業人員、從事漁業管理人員及從事漁業研究人員等。
本辦法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者,其原經核准之訓練進修,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移撥之公務人員,其已報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參加國內訓練進修或訓練進修中者,新職機關應准其繼續訓練進修,並依原服務…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留職停薪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移撥安置者,應由原服務機關列冊交由新職機關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並不受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二條回復原職務規定之限制。 請延長病假、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奉派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核給公假人員,於請假期間,經移撥安置者,並繼續給假。 第一項人員,新職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保留職缺供其復職。
…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專業科目或普通考試專業科目及各校院系(科、所)必修科目表所修習之專門科目,參照調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及職務說明書所定工作性質及內容,計其學分。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 三、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施行日前五年至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屆滿日止,在政府機關主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立教育訓練機構或財團法人主辦之教育訓練機構,接受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其專…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組織調整涉及之各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應於組織調整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考績(成)核定作業,考績(成…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按退撫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年撫卹金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年撫卹金遺族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屬特種基金機關…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後,原退休(職)員工及員工遺族之照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服務機關經裁撤或整併者,以其業務承受機關或主要業務承受機關為照護機關。 二、無業務承受機關或無法定出主要業務承受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照護機關。
…機構組織通則修正施行前,下列人員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職務,不受該條例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任用資格之限制: 一、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新聞人員考試及格或曾任駐外國際新聞人員職務,並經銓敍審定有案,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駐外機構者。 二、未具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現任或曾任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務,經銓敍審定有案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 三、校長及教師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家長代表。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本辦法所稱管理機關,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依法令負有管理文化創意資產義務之行政機關。
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補助…
本會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各該機關依職務代理程序指派人員代理出席。但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均應由本人出席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量變化率=(前一年度售氣量÷現行價格核定之配氣量-1 )×100%。 二、輸儲設備淨值變化率=(前一年度輸儲設備淨值÷現行價格核定之輸儲設備淨值-1)×100%。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化百分點=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前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現行價格核定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 因可歸責於事業之事由,致影響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之計算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事業重新核定,不受第一項所定條件之限制。
申請於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公地為水利法七十八條之三之使用行為,除採取土石者之使用費另行規定外,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地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勘查費及許可書費。
新發、補發或換發各種許可書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但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許可使用人地址或許可使用土地標示變更須換發許可書者,不予計收。
申請為下列各款使用行為之一者,免收行政規費及使用費: 一、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規定之使用行為,或辦理大型活動使用行為。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行為。 三、跨越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