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涉案事業之董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行政罰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六條規定而應併受處罰者,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得一併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 一、該涉案事業符合前二條規定而得免除或減輕其罰鍰處分。 二、誠實且完整的陳述違法行為。 三、於案件終結前,依據主管機關之指示,誠實、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非營利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前,非營利性質法人已將前條第三項或第五項文件提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報告或審議通過者,得免予檢具。 中央政府機關(構)及國營事業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使用之建築物屬行政院許可之特種建築物者,得免予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受委託辦理非營利幼…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第 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第 4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編 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於中華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廢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行政業務之策略規劃及政策研究發展。 二、總處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制考核。 三、綜合性人事法制業務之研究建議。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各級人事機構設置、變更之擬議。 五、行政院所屬機…
組編人力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單位設置之研析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法規制(訂)定、修正案件之審議。 四、中央機關員額管理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機關員…
培訓考用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政策之統籌規劃、計畫擬訂、研究建議及推動。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終身學習之政策規劃、研究建議及單一簽入機制之規劃及推動…
給與福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給與政策之規劃及俸(薪)給通案調整之擬議。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員工俸(薪)給支給案件、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給與案件之擬議。 三、員工獎金、加班費、兼職人員酬勞、生活津貼與其他給與案件之規劃及擬議。 四、軍公教人員保險、軍教人員退休、公務…
人事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訊系統之統籌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資訊系統之推動輔導及教育訓練。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四、行政院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教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之訓練、進修之規劃、擬議及執 行。 三、本中心年度訓練實施計畫之擬議及訓練成果之彙編。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講習與業務研習之規劃、擬議及執行。 二、接受委託辦理訓練之規劃、擬議及執行。 三、學員之輔導、服務及資料庫之建置運用。 四、學員輔導及服務方法與技巧之研究及執行。 五、終身學習推動之規劃、擬議及執行。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與諮詢之規劃、擬議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公務人員之訓練輔導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輔導及推廣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及革新措施轉介地方機關之研習。 二、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在地化訓練之研究、執行及推廣。 三、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進修與終身學習之執行及推廣。 四、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之輔導、諮詢及…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第 5 條訂定,內容請 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