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初聘僱人員於…
…執行工作時,不得同時從事其他工作。 二、按飛行載具種類,每一載具以受載飛者一人為限,並置載飛員一人。 三、每日記錄專業人員載飛次數及時間。 飛行運動業應進用前項專業人員及管制員,並於到職之日起七日內,報所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專業人員異動時,亦同。 飛行運動業應為專業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
飛行運動活動參與者退出活動時,飛行運動業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其所繳費用: 一、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以前:全數退還。 二、活動開始日前七日至十四日:退還二分之一。 三、活動開始日前三日至六日:退還三分之一。 四、活動開始日至前二日:不予退還。 飛行運動業延期或取消飛行運動活動者,應另定日期或全額退費;不可歸責於飛行運動業之事由,…
各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初聘僱人員於…
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及所屬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
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 初聘僱人員於…
資安院人員非擔任安全查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附表及同條第二項公告所列職務者,其出國(境)目的地或計畫行程包含大陸地區者,應先經數位部許可,於入國(境)後並應通報數位部。 前項人員應於出國(境)七日前,填具出國(境)申請書,載明預定出國(境)、入國(境)日期、出國(境)事由及大陸地區行程有關事項,向數位部提出申請。但因情況急迫,經數位部同意者,不受前開期限之限制。 前項申請除有足認該人員赴大…
資安院人員於出國(境)期間曾進入大陸地區者,應於入國(境)後七日內填具通報表,送交數位部備查。 前項通報內容有疑慮或未盡完整者,數位部得令前項人員說明或定期補正。
前條召集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年度接受教育召集者: (一)五日至七日並完成訓練,以一次計算。 (二)十四日並完成訓練,以二次計算。 (三)後備部隊聘僱人員因執行職務接受教育召集,不計入召集次數。 二、年度接受臨時召集者: (一)二十九日以上,以一次計算。 (二)同年度接受教育召集之日數,納入前目計算。
…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置之ATM,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健保卡卡號領取。 三、郵局領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備妥下列身分證明文件,至郵局臨櫃領取: (一)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健保卡。 (二)未領有健保卡者,應持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等身分證…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第八條所定程式或代理權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期間,通知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以書面拒絕之。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 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編 註: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十七日廢止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應行言詞辯論之事件,未經準備程序或經審判長審核,確認準備程序已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宜注意預留當事人十四日以上之期間,給予當事人充分準備之機會。 言詞辯論之法律爭點應與指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當事人。 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期日七日前,就前項法律爭點提出書狀及其文字電子檔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由財政部定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七日,並以一次為限。 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示相關文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
違反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案件,由藝文表演活動舉辦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藝文表演活動舉辦地有多處時,由舉辦日期在先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 無法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足以支援原住民族文化、藝能教學,且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向本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受理申請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七日內,將申請文件轉送本會辦理認證。 原住民族耆老依第一項第三款申請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得以自薦方式為之。
人民團體應於召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人民團體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應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 理監事聯…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