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政法人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機關(構)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
繼續任用人員以其銓敍審定之職務辦理考績,其考績案由行政法人核定後,應送請各該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敍部銓敍審定。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員有關法令規定支領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所需經費於行政法人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繼續任用人員之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退撫基金費用中政府負擔部分,由行政法人編列預算支應,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撥繳事宜。 繼續任用人員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應發給之退休…
各用人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設置類科,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並由考選部邀請學者專家、分發機關及相關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涵與專門職業證書之執業範圍相當者。 二、職務內涵與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利有關係者。 三、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單位之合宜性。 經審核准予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應考之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生事業及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眾和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衛生及社會福利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辦理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行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前條第一款行政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負責綜理學校身心障礙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三)大學畢業,並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第五條第二款之輔導人員,每年應參加三十六小時以上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其中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輔導人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時。 第五條第二款之輔導人員參加前項相關專業知能研習,學校應給予公(差)假。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學校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總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習人員膳宿。 二、文書之收發、分配、繕校及稽催。 三、各項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四、檔案管理。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 八、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維護。 九、出納。 十、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十一、環境衛生整潔…
審議會委員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予迴避;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行政措施及運作: (一)建教合作規劃及發展計畫之訂定。 (二)辦理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 (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之遴選。 (四)對本法第九條現場評估建議之改善。 (五…
各級主管機關對建教合作機構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行政措施及運作: (一)建教合作理念及願景。 (二)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 (三)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運作之參與,及依協調會決議之執行。 (四)建教生及家長意見之處理。 (五)本法第九條…
…表:一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審議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代表: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或由代表人直接授權,負責督導本計畫之規劃、訂定、執行、修訂及相關決策之人員。 二、所屬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 三、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配合提出整治目標而執行風險評估時,風險評估作業及提出之相關報告應包括下列二種情境: 一、污染場址基線風險評估:說明各關切污染物在未採取後續改善、整治、行政管制等措施前可能造成之潛在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 二、污染場址完成改善、整治作業至該整治目標後之風險評估,如有採取風險管理措施者,應說明採取風險管理措施對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降低之效果。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服務照顧處,分四科辦事。 三、就養養護處,分三科辦事。 四、就學就業處,分四科辦事。 五、就醫保健處,分三科辦事。 六、事業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退除給付處,分三科辦事。 八、行政管理處,分五科辦事。 九、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統計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行政院重大施政、立法院業務報告與備詢及監察委員年度巡察之綜辦。 二、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編審、管制及考核。 三、動員準備及災害防救業務之綜辦。 四、服務品質提升及研究發展業務推動。 五、重要會議…
就養養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 二、退除役官兵就養法令之研擬。 三、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政策、法令之研擬。 四、退除役官兵相關兵役行政業務及退輔權益之協調聯繫。 五、所屬安養機構管理業務之督導及協調聯繫。 六、所屬安養機構中、長程計畫之規劃及擬訂。 七、所屬安養機構設施、就養與資源共享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所屬安養…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庶務性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會與所屬機構管理之國有公用財產綜合利用、規劃之核議及協助處理。 四、本會與所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