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 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報告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
產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工礦用爆材生產、銷售、研發、技術服務及炸藥庫管理。 二、原物料採購、品質管制及廢棄彈藥銷燬處理。 三、機具設備、廠房設施維護與環境衛生保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職工遴用及管理。 五、車輛調度、保養維修、定檢及重機械車輛施工操作。 六、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 七、出納、事務、財產管理及文書行政綜合性業務。 八、其他有關產銷及行政事項。
保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急診醫療及失能榮民鑑定。 二、環保、衛生、防疫、營養、保健、復健及長期照護業務。 三、專業照護教育訓練及衛教宣導。 四、醫(養)護行政業務。 五、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
國際醫療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醫療、人道醫療援助,並配合執行政府國際醫療政策。 二、綜合辦理國際醫療人員觀摩交流事務。 三、其他有關國際醫療事項。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
門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療門診、網路與智慧掛診、批價及轉診相關行政業務之處理。 二、醫療門診、診間管理作業制度化及標準化相關工作規範之訂定。 三、其他有關門診事項。
國際醫療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醫療、人道醫療援助,並配合執行政府國際醫療政策。 二、綜合辦理國際醫療人員觀摩交流事務。 三、其他有關國際醫療事項。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六、其他交辦事項。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專案。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六、其他有關醫務行政事項。
觀光行政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觀光遊憩與生態旅遊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二、工程作業規劃執行。 三、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四、農場環境生態保育。 五、其他有關觀光行政事項。
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團體或機構。 (三)開設無動力飛行正式課程,並實施飛行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 二、具有飛行場域之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使用同意證明。 三、聘有具指導員資格之師資。 四、具備可供訓練之設施、設備。 五、完備之訓練課程規劃。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無動力飛行運動課程大綱。 三、飛行場域設計圖說。 四、專業人員分級訓練及認證制度。 五、飛行紀錄簿範本。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兵役獎懲之對象如下: 一、國軍人員:國防部所屬各司令部或指揮部及直屬機構、部隊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與招募工作之人員。 二、役政人員:內政部役政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等辦理兵役行政相關事務及協助招募工作之人員。 三、協助兵役人員: (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
…業順利實施。 四、辦理維護受徵、召集及志願服役人員個人及其家屬權益事項努力,有助兵役推行及提升民心士氣。 五、宣導役政或告發妨害兵役罪嫌,有具體事實。 六、執行役齡男子徵集、召集或服役相關兵役行政事項,有具體成效。 七、策劃或執行志願役人力招募工作及考選、甄選作業,有具體成效。 八、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成效卓著。
…募工作成效不良,或影響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對象之權益。 五、對免役、禁役、除役、緩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原因消滅案件,不依規定辦理或通知註銷。 六、其他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之應辦及協辦兵役行政業務,績效不彰或產生弊端。
協助兵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予以獎勵: 一、協助國軍志願役招募工作,有具體成效。 二、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兵役行政及宣導事宜,認真負責。 三、協助維護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權益,著有成績。 四、參加兵役宣傳、招募及慰勞認真負責,或協助所需場地、物資籌備等工作推動。 五、協助兵役行政業務之處理嚴謹勤奮,有具體成效者。 六、其他協助兵役推行工作,表現良好。
…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怨懟。 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獎勵者,視其事蹟,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比照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分別獎勵或頒贈匾額、獎狀、獎牌或獎品,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事項,屬於軍事機關主辦者,由軍事機關比照軍事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二、協助事項,屬於行政機關主辦者,由行政機關比照役政人員之獎勵程序辦理。 三、各單位聘雇人員之獎勵,分由各主管機關依各單位聘雇人員管理或獎懲相關辦法獎勵之。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