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第 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本辦法所稱釋迦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通過並公告之保險商品。 前項保險商品種類如下: 一、收入保險:種植釋迦之農民於保險期間內,因氣候條件或市場變化致收入損害時,保險人負擔保險金給付義務之保險。 二…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其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會應撤銷其補助,並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會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就超過部分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自留保險費計算之。
執行機關應協助辦理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組成劃設小組。 二、彙整劃設資料及資訊化作業。 三、辦理召開部落會議之行政事宜。 四、辦理計畫申請及經費核銷作業。 五、其他原住民族土地劃設及相關行政事宜。
…經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討論後,應將劃設成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為辦理前項第三款之會商作業及處理劃設作業產生之爭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劃設商議小組會商協調,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協調之。 前項劃設商議小組之組成人員,應包含當地部落或民族代表、專家學者、原住民族行政機關及土地管理機關代表。
為保存勘查、繪製及劃設等成果,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資訊系統資料庫及網頁供公眾查詢。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劃設作業,得培訓劃設人員及提供適當行政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獎勵額度案件,應提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減量成效認可審議會審查;依審查完成之結論,核定獎勵額度及其編碼,核撥至指定資訊平台帳戶。 前項獎勵額度編碼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附件),提請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核。但因專業才能特殊、少見或新創,且為我國亟需延攬,依現行法規無法確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申請人得自行檢具專業證明等相關資料送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得由內政部函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報請行政院指定相關推薦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推薦…
…行專家諮詢及舉辦公聽會,並作成書面紀錄。 前項舉行公聽會之時間、地點、辦理方式等事項,除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外,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人民或團體得於各階段管制目標報行政院核定前,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前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每年彙整執行狀況報告時,應先依前一年能源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統計資料進行初步檢視,再於隔年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統計結果,檢視階段管制目標達成情形。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中說明國外排放額度取得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各階段管制期間結束後次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行政院報告前一階段之達成情形。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調整階段管制目標時,準用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送行政院核定之。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其已領取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移送行政強制執行: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辦法所要求之資料。 三、虛偽浮報或重複申領。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
醫倫會應依下列規定運作: 一、依第三條訂定之組織章程。 二、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明定其工作職掌。 三、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定期接受器官捐贈移植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四、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 五、具備處理行政事務之處所及適當之檔案儲存空間。
長照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其規定: 一、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者,自營運或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二、原評鑑合格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或前一年評鑑結果為不合格者,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應接受評鑑。
長照機構收受第八條第五款評鑑結果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 行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