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 一、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 二、提供依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之資訊。 三、提供可能洩漏任何貿易、營業、工業、商業或執行業務之秘密或交易方法或資訊。 四、提供有違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之資訊。 五、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我國或締約他方不具有之其他義務。
…稅年度。 四、請求緣起、理由、目的、可能涉及逃漏稅情節、已盡我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所需稅務用途資訊,確信所請求之資訊係締約他方所有。 五、該請求資訊如屬我國所有,為我國依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可蒐集之資訊。 六、請求之資訊內容及期間。 七、其屬締約他方不宜通知受調查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情形,敘明理由。 八、其他有助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蒐集所請求資訊之相關資料。
…叛國家,有確實證據。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 (五)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存保公司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
申請換發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取許可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
…。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十一、行政工作獎金,依附表十一規定發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教師於同一年度因相同事蹟,依本辦法獲頒不同類別獎金者,僅得擇一領取,不得重複;有重複領取者,應主動繳回或由發給機關(構)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各主管機關擬增減獎金類別或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經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一、增減獎金類別:獎金之定義與目的、發給條件、程序、數額與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二、調整第三條第一項各款附表所定內容:調整理由、經費影響評估及相關資料。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除依附表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外,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牌照管理及委託代檢業務督導管理。 二、汽車駕駛執照及技工執照管理。 三、監理業務規劃、考核與行車安全規劃、教育、推廣、宣導及其稽查業務之督導。 四、交通裁罰、訴願、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業務之行政督導管理。 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籌設、審核、督導管理。 六、公務車、教練車與考驗車輛之採購規劃及督導管理。 七、車輛及道路工程機械保養維修、使用油…
法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令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法制審議。 二、業務行政涉及法令事務之協助及會辦。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行政院公報之協助刊登及審查。 六、其他有關法制作業事項。
企劃及裁罰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監理業務規劃事項。 二、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處理。 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處理。 四、汽車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處理。 五、強制執行、訴願、行政訴訟之處理。 六、違規裁罰各種統計資料之管理。 七、監理規費、稅費及代辦業務管理。 八、監理相關法規研擬修正建議之彙辦。 九、其他有關企劃及裁罰事項。
…及大型特種車。 四、老舊大型車:指符合下列規定之大型車: (一)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廠,且於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或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 五、報廢:指老舊大型車登記所有人依法令向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短期補習班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時,設立計畫書上所載之負責人。 二、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三、短期…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短期補習班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詢、通報或配合查證、隱匿事證或所報資料不全、錯誤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九條第十三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或所報資料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申請就業金卡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於海外地區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經其公證、認證或驗證者,應經外交部複驗;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英文或中文譯本。 外國公文書之驗證,符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從其規定。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報經各該管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但必要時,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得由行政院召集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變更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聯席審議後核定。
受獎勵或補助者經查有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第三條公告之規定者,執行機關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要求限期改善、停止補助、撤銷或廢止獎勵或補助之核准、追繳補助款或獎勵金。 前項情形如有簽訂獎勵或補助契約者,執行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 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相關業務之處理。 四、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相關配合事項之辦理及追蹤管制;工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工務行政程序之擬訂。 五、養護計畫、預算之審核、分配及管控;養護工程(作)招標契約、工作說明之研擬及訂修;養護工程(作)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六、養護機具調撥、請購及規格之擬訂;工程與養護機械材料之管理及…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事項,行政院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