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其他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至少七日及登報 公告至少三日。
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應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標售、標租之坐落地點、類型、樓層、住宅之建地面積及在共有建地 上所占之應有部分。 二、標售或標租作業程序。 三、標售或標租之底價。 四、投標無效規定。 五、得標人應辦之手續。 六、標的物點交及辦理移轉登記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並同時張貼公告至少七日及登報 公告至少三日。
營造業因登記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領登記證書 時,得維持換領登記證書前登記之資本額或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登記之資本額。 逕行申請登記甲等之營造業申請換領登記證書時,得維持其原登記之條件 ;其領有營造業登記證書,且於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三億元 以上者,其專任工程人員之…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室內裝修業申請換發登記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有效期限為五年,逾期未換發登記證者,不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發之登記證,其有效期限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專業技術人員於換發登記證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訓練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內政部換發登記證。但符合第…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竣工查驗之申請,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經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應於五日內核發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應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逾期未修改者,審查機構應報請當地主管建築…
…一般走廊: (一)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其走廊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走廊一側為外牆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走廊內部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二)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至八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間興建完成之建築物依下表規定: ┌───────────┬─────────┬─────┐ │走廊配置用途 │二側均有居室之走廊…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承裝商籌設許可、營業許可之申請,認為書件不完備或不明晰者,應於七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 二、因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受頒勳章者。 三、因特殊功績榮獲晉階者。
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敘明下列事項,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民眾依第二十條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機關不予舉發: 一、自違規行為成立之日起或違規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
本細則除第七條至第十條及第十七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限令外國人出境之期限以七日以內為原則,逾期不出境者,得強制其出境 。限期離境者亦同。 外國人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逾期停留者,得逕行強制其出境。
…前項受查察人,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移民署應即通知其依規定辦理或註記之: 一、居住情形與申請案件不符。 二、家庭、身心狀況異常。 三、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事項。 執行查察後,應由執行查察人員於七日內製作查察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查察之日期、起迄時間及地址。 二、受查察人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 三、查察事項、通知事項、註記事項或其他相關…
…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 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出國許可證件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 或其代理人,向移民署事務處申請發給臨時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國;其 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七日。 無戶籍國民以船員身分隨船入國臨時停留或過境上船事由申請者,應由其 所屬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出具保證書,向移民署事務處申請發給臨時停 留許可證,持憑入出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
…請者,得停留至其航行任務班次運輸工具離開我國之日;停留期間屆滿,不得申請延期。 四、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申請者: (一)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許可漁船船主在國外僱用之外籍船員,得許可臨時停留七日,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以七日為限。因故未能依限出國者,應由船長、運輸業者或其代理人,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證明(核准)函,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 (二)第一目以外,得許可臨時停留三十日…
為便利搭乘船舶之旅客入國觀光,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者得於船舶抵達我國港口七日前,備妥申請書與旅客及船員名冊,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核准後,派員至該船舶停泊之前站港口登輪查驗。
…;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常等情事,應立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