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該合作社之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 前項責任,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對其任內應負之責任,經過二年方得解 除。
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 前項所稱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其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提經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額度,由有權核貸者或理事會核准。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無能力全部清償本金,得擬具處理意見,提供授信審議委員會審議完成後,由理事會核准成立和解。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積極辦理催理,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放款,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報)發行前一年內有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舞弊案件發生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及銷售公司債,應告知投資人下列事項: 一、信用評等等級:金融控股公司或公司債之評等等級,如係採金融控股公司信用評等,應提醒投資人注意債券標的本身…
新設社或存續社應承受消滅社之權利義務。 新設社或存續社自消滅社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消滅社承擔之債務額及向消滅社社員給付額之餘額,應列為資本公積。
…公開銷售之股票。 九、認購(售)權證。 十、在中華民國上市與上櫃交易之臺灣存託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標的。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一定等級以上。 第一項債券如為附認股權或可轉換、交換股票者,其請求轉換、交換股票或行使認股權,應以上市、上櫃公司(不含興櫃)且非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特定企業發行之…
…項規定之投資關係,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之公司債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公司債債務人(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一定等級以上。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同類交易對象,指同一票券商買賣相同交易天期或發行期次,且信用評等等級相當之短期票券或債券。 前項所稱信用評等等級,指短期票券或債券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一定等級之標準,指短期票券或債券之債務人(發行人、保證人或承兌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本辦法所稱逾期授信,指積欠保證、背書授信餘額超過清償日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品者。 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每年償還本息在百分之十以上,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並依協議條件履行達六個月以上,且協議利率不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新承作同天期之利率者,得免予列報逾期授信。但於…
票券金融公司對未屆清償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應予觀察授信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 一、授信戶已聲請重整者。 二、授信戶為票據拒絕往來戶,或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延滯情形,且發行商業本票利率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承作同天期商業本票利率者。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經營價值者,得依其授信餘額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者,不在此限。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定無能力全部清償,得擬具和解處理意見,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
經依本辦法規定轉銷呆帳之逾期授信及催收款,其應追索債權應帳列資產負債表,並詳列登記簿備查。如發現主、從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前項應追索債權,經評估確定無法收回者,得經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後,免予帳列資產負債表,並應詳列登記簿備查。
…下列情形之一時,被保險人於知悉或得 知悉該等情形之日起未於兩個月時,通知本行者: (一) 受票據交換所退票紀錄通知時。 (二) 受行政處分而停業時。 (三) 受拍賣之申請或清理債務之情形時。 (四) 發生影響償付能力之訴訟或破產宣告、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或其他司法程序之聲請或執行時。 (五) 其他情形有不能償還借款之虞時。 八、融資到期或視為已到…
本保險以出口廠商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依輸出契約或技術及勞 務提供契約,輸出貨物或提供技術及勞務後,因政治危險或下列信用危險 致不能收回貨款或提供技術及勞務之價款,而遭受之損失,輸出入銀行負 賠償責任: 一、簽訂契約之對方於本保險成立後宣告破產者。 二、簽訂契約之對方遲延履行其債務六個月以上者。但以不可歸責於被保 險人之情事者為限。
…為其事業經營上特別重要者,被外國政府 侵害而遭受損害,而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者: (一) 企業不能繼續經營。 (二) 破產或其類似情事。 (三) 銀行停止往來,或其類似情事 (以債務顯著超過其財產者為限) 。 (四) 停業六個月以上。 三、匯款危險: 由於前兩款以外之事由喪失股份或持分而取得之金額或其股息或紅利 ,因下列第一目至第五目任一事由發生,致逾…
輸出入銀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於保險期間內,因 政治危險或下列信用危險所致之損失,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保險給付之 責任: 一、進口商破產或無力償還債務。 二、以付款交單方式輸出,進口商不付款。 三、以承兌交單方式輸出,進口商不承兌輸出匯票,或承兌輸出匯票後到 期不付款。 四、以一年期以內不可撤銷遠期信用狀方式輸出,開狀銀行於其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