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之繼承人,得自繼承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 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時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因身心障礙、出嫁、年老體弱、服刑或其他事由不 能親自經營者,其共同生活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需依該攤舖位營業維生者 ,得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承租人名義。逾期終止 租約,收回攤舖位。但服兵役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服役期間委 託他人經營。
公有市場或其攤舖位承租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依廢棄 物清理法、商業登記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處罰。 依前項規定處罰仍未在七日內改善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予以三日至七日之 停業處分。一年內受停業處分達三次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 ,包括現金出納登記簿,經費分類明細帳,簽證電報費收入明細帳, 行政規費收入明細帳,各月份銀行對帳單進帳單,及各類會計報告底 冊等簿籍及憑證在內。 七、不動產、不動產契據或租約,該機構所有及代管動產,動產之價值較 高者,如汽車、電視機、電冰箱等,並應註明出產廠名及年份。 八、圖書及影片。 九、館務日誌。 十、載有待辦或未結之重要案件摘要及其處理辦法之業務交…
各機構需要收購土地,應將土地使用計畫、經費預算及下列有關地籍資料 先報會核定。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土地位置圖。 三、地價證明書 (含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 四、土地使用計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證明書。 五、耕地應查明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及現耕人暨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六、查明有無產權糾紛與他項權利登記。
承租公地之退除役官兵,如遇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或終止減租優待權利: 一、承租基地及地上建築,私自轉租分租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者,除終止租約外,並依有關法令辦理。 二、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者,除終止租約外…
退除役官兵於本辦法施行前,自行租用公地建築住宅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減租,並自換訂租約之日起,予以優待。 退除役官兵配偶於輔導條例公布以前,承租公有建地者,得辦理變更退除役官兵本人名義承租後,予以優待。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依法定期催告仍不支付,或承租人有其他違反約 定事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要求承租人將未到期應付款項一次付清,承租 人不付清時,信託投資公司得終止租約,收回其機器及設備另行出租與合 適之使用者,並不受第四條有關全新及年限之限制。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稱直接使用人,係指現使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並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訂立租約之承租人。
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
…發。 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應給付放租機關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放租機關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領得建築執照,或拆除建築物及騰空承租之海岸土地;未依限辦理者,放租機關得終止租約。 第二項保證金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承租人自行拆除建築物及騰空承租之海岸土地者,經放租機關查無違約情事後無息退還。 二、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承租人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及租約約定拆除建築物及…
租期屆滿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租賃關係消滅,放租機關不另通知。 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除承租人取得合法權源繼續使用承租之海岸土地外,承租人應依租約約定拆除非屬國有之地上物及騰空返還承租之海岸土地並停止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拆除非屬國有之地上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向放租…
承租人對承租之土地應盡善良管理維護之責,在使用土地期間因不可抗力致發生土地流失、淹沒或地形變更等情事時,應即時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查勘,放租機關得視土地變動及災歉情形,減免租金,改訂或終止租約。
…十九條第一項得予讓售之非公用不動產,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抵繳稅款之出租建築基地或房屋。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書面租約之建築基地,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但屬公共工程拆遷戶遷建基地範圍,不受本款區域及面積之限制。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出租或依同條…
林業生產合作社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以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公有山坡地者,由該土地管理機關與其承租人終止租約,並依規定與合作社社員、農業團體會員重新訂立租約後放領與本辦法發布時使用該土地之合作社社員農民、農業團體會員農民。 前項所定社員或會員之身分,由該合作社或農業團體確認之。
依本辦法放領之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但因地形限制或一筆土地內部分承租,致申請承領人實際使用面積與租約面積不符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使用面積未達租約面積者,經申請承領人同意就其租約面積超過實際使用面積部分終止租約後,…
合作農場或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以下簡稱農業團體)於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前已承租國有耕地者,由該土地管理機關與其承租人終止租約,並依規定與合作農場場員、農業團體會員重新訂立租約後放領與本辦法發布時使用該土地之合作農場場員農民、農業團體會員農民。 前項所定場員或會員之身分,由該合作農場或農業團體確認之。
依本辦法放領之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但因地形限制或一筆土地內部分承租,致申請承領人實際使用面積與租約面積不符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使用面積未達租約面積者,經申請承領人同意就其租約面積超過實際使用面積部分終止租約後,…
申請交換之私有土地,其地上物於申請交換前應予拆除騰空。但地上物所有人願意贈與國有,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交換前塗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私有土地及地上物出租、被占用或有糾紛者,應於申請交換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非公用土地標租與符合一定投標資格者作造林使用,其訂約權利金底價訂定基準及年租金計收基準,不適用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依前項規定標租及訂定造林地租約之非公用土地,其承租人不得轉讓租賃權;承租人有意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以書面申請換約,經出租機關同意並繳清續租之訂約權利金,得換約續租,並以三次為限,不適用第十三條規定。 前項續租,其起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