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交流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培訓發展之需求、績效評估與評鑑;中高階公務人才培訓資料庫建置與人才管理培訓發展制度之規劃及執行。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考試用人計畫、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作業之規劃及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考績、考成、考核、獎懲法制事項之研究建議及執行規劃。 八、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之表揚、激勵、懲處、停…
…。 (五)以具碩士學位或經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相當等級考試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及格資格進用者,取得第八職等派用資格。 前項新進職員,依規定實習(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派用。 第一項新進職員實習(試用)期間,敘各該派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及核薪事項,由本行定之。
本行職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核:指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 三、專案考核:指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實習(試用)期滿正式任(派)用之日起算。
…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報登錄: 一、依其他法律有實施檢查、檢驗、驗證、認可或管理之規定。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輸入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六、其他特殊情形,有…
…式者,報驗義務人得於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專用證號代碼,並以一次為限。 報驗義務人檢具下列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受前項申請次數之限制: 一、供科技研發或測試用產品:科技研發或測試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及相關佐證文件。 二、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促進貿易機構辦理展覽之計畫書、產品存置場所及相關證明文件。
下列各款情形不列入前條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訂定資訊安全開發設計規範並落實執行。 二、對於委外開發的應用軟體,應執行監督並確保其有效遵循本辦法規定。 三、應確保系統軟體和應用軟體安裝最新安全修補程式。 四、對於測試用之機敏資料,應先進行資料遮蔽處理或管制保護。 五、於開發階段起至營運階段,應遵循變更控制程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營運環境變更(如執行、覆核)應由二人以上進行,以相互牽制。 六、系統軟體變更應先進…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公開甄試進用之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其期間為半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派(僱)用。考核不合格者,派用人員不予派用,僱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項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敘各該派(僱)用職等一級薪,其進用作業及核薪事項,由兩廠分別擬訂,報本行核定。
…同一考核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 三、專案考核:指兩廠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 前項之任職期間,自試用期滿正式派(僱)用之日起算。 公務人員、政務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兩廠繼續任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其轉任當年度未辦理考績(核)之年資,得合併計算辦理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核發之試用教師證書及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明書;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申請程序及應繳納之費用,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申請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或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 (四)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 (五)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販賣業者將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六)違反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化粧品製造工…
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所載登錄事項不同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分別登錄: 一、多筆產品名稱為相同成分配方、劑型及用途。 二、同系列產品為相同劑型及用途,僅成分配方之色素或香精香料不同。 三、組合式產品為二以上化粧品,未能單獨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
化粧品產品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有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登錄。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已解散或歇業,或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設立許可、登記,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其登錄。 產品已無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者,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得註記停止該產品之登錄狀態。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輸入化粧品查驗有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其查驗項目,不包括本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情事。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使前項不予查驗之項目,符合本法之規定。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專用證號證明(以下簡稱專用證號證明)者,得憑該證明輸入供研發、測試用之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前項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為二年,並分為下列五個級距: 一、第一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效期間內輸入次數二千次以上。 二、第二級距專用證號證明:專用證號證明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