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擬訂本基金會有關技術合作、貸款、投資、保證及捐款、贈與等之處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豁免: 一、館舍不可侵犯,非經負責人同意,不得入內。但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行動時,得推定已獲其同意。 二、財產免於搜索、扣押、執行及徵收。 三、檔案文件不可侵犯。 四、豁免民事、刑事及行政管轄。但左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捨棄豁免。 (二)為反訴之被告。 (三)因商業行為而涉訟。 (四)因在中華民國之不動產而涉訟。 五、電信及郵件免除檢查,並得以密碼之方式行之。其需設置無線…
駐華外國機構之人員得享受左列特權暨豁免: 一、豁免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之民事及刑事管轄。 二、職務上之所得、購取物品、第一次到達中華民國國境所攜帶之自用物品暨行李,其稅捐徵免比照駐華外交領事人員待遇辦理。 三、其他經行政院於駐華外交領事人員所享待遇範圍內核定之特權暨豁免。 前項人員,以非中華民國國民為限。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一、在國內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主管機關辦理,或親自至主管機關委辦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再委任代理人辦理。 二、在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申請、換發或補發普通護照,應由本人親自至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但書所定情形,如有特殊原因無法由本人親自辦理者,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為之。 護照申請、換發、補發之條件、方式、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護照業務,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 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三、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 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 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
行政院為辦理國防業務,特設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之次級軍事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政治作戰局:國軍政治作戰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二、軍備局:國軍軍備整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主計局:國軍主計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四、軍醫局:國軍醫務及衛生勤務事項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五、全民防衛動員署:軍事動員事項之規劃、核議、執行與行政院與所屬機關(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事項之協助。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六個月內由行政院定之。
國防部為後備軍人會之中央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設中央後備軍 人指導委員會,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並聘請將級後備軍官若干 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軍管區司令部為轄區後備軍人會之指導機關,為便於指導、監督,應呈准 國防部設省區 (或特定軍管區轄區,以下同) 後備軍人指導委員會,由軍 管區及所屬師管區會同省 (市) 政府與有關機關並聘請將 (校) 級後備軍 官若干人組成;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後備軍人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會費:依後備軍人會會章繳納之。 二、會員樂捐:會員得依其財力及愛護團體之熱忱,在會費之外自動捐助 。 三、政府補助:國防部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對各後備軍人會,應按月 核撥補助費;其補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四、後備軍人會為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或會員災難救濟,得向外發動捐募。 但須先行擬具辦法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直隸行政院。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簡任,襄理會 務。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遴派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附屬事業機構;其組織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