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違反電信管理法、行政程序法、審驗辦法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二、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四、核發之審驗證明虛偽不實。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違反電信管理法、行政程序法、審驗辦法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二、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條件。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四、核發之審驗證明虛偽不實。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暫…
機關應視通訊設備之使用目的及行政作業需要,排定接見梯次,必要時得依實際狀況調整之。
…認有嚴重危害機關秩序及安全之情形,機關長官得自調查完畢之日起至多三個月,禁止該送入人送入財物。 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對送入人作成一定期間內禁止送入財物之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載明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具體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外部視察小組就其視察業務請求機關協助時,機關應給予人力、物力、行政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人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假釋審查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假釋審查會決議之,並作成紀錄。監獄應將決議要旨以書面通知受刑人。 受刑人不服第二項申請經假釋審查會之駁回決定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提起復審或行政訴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假釋審查會主席明知當然委員或外聘委員有第一項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受刑人申請迴避者,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假釋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並…
收容人為規避繳納或機關扣繳其醫療衍生之費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追繳為其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施行醫療衍生之費用: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證明文件。 前項應繳納之費用,機關得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收容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法官助理之業務事項由各審判長或法官管理,行政事項由書記官長或其授權之人為之。 懲戒法院於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協助行政事項之管理。
受懲戒人受罰款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者,自發生懲戒處分效力時起,其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應即以書面限期催告受懲戒人履行;逾期未履行者,受懲戒人所屬法院或檢察署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就受懲戒人之財產執行之。 受懲戒人所屬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收受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或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懲戒處分之確定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金及退養金之…
本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受懲戒人已支領退休金或退養金者,退休金、退養金之支給或發放機關應於懲戒處分生效後,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已支領金額,並限期履行追繳之。逾期不履行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之。
設置者取得頻率使用證明後,應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 三、電臺設置申請表。 四、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廠牌、機件型號、機件原廠型錄並附系統圖,如屬無線電設備部分應註明發射功率、電臺頻率、發射方式…
…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 電臺工程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機關或公、民營企業機構擔任電機、電子、資訊、通信、電信、電力、控制或廣播電視有關技術職務四年以上者。但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者,…
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學校班級數及擔任之職務,規定如下: 前項班級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減授二節。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
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之特殊教育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依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辦理農田水利業務,特設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
編 註:本編制表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暫行組織規程第5 條訂定,內容請參閱相關圖表附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農田水利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田水利工程之進度管控、規劃、協調及監督。 二、農田水利工程品質、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審議、查核及監督。 三、農田水利工務行政、工程契約範本與施工規範之研擬、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農田水利工程興辦與更新改善等計畫之規劃、輔導、協調、推動及監督。 五、農業灌溉水源工程開發利用之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農地重劃完成地區…
基於國家安全或依法定之公共義務而使用頻率者,得經行政院核定後,免收取其頻率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