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前一年度之資費費率。 三、△CPI: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一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 四、 X:指調整係數。 五、 [(Pt-Pt-1)÷ Pt-1]x100%:指資費調整百分比。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
前條所稱用人單位,指依法登記或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民營事業單位、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學術研究機構。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用人單位應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進用其推介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前項計畫執行完畢後,用人單位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
用人單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所定行政管理及輔導費,其發給金額,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津貼及補助: 一、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工作輔導紀錄。 四、參加計畫人員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五、參加計畫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六、延長…
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第十四條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辦理退還農民與扣還主管機關: 一、農民提繳期間為全部不符合提繳資格條件,自退休儲金專戶一次扣還主管機關已提繳金額及收益金額後,餘額則退還農民。如該專戶金額不足以扣還主管機關,其差額,勞保局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農民或其法定繼承人限期返還。 二、農民提繳期間為部分不符合提繳資格條件,依原計算金額繼續按月定期發給,逐月沖還農民已提繳金額及收益金額;並將按月定期發給金額之三分之一扣還主管機關至足額清償…
…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應試科目如下: 一、衛生法規及倫理。 二、生物統計學。 三、流行病學。 四、衛生行政與管理。 五、環境與職業衛生。 六、健康社會行為學。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依本辦法規定提出之文件、資料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或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
依本辦法應繳納之代金,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經通知限期繳納代金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二十,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之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保險人、直轄市、縣(市)農會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五,並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保險人為百分之七十。 二、直轄市、縣(市)農會為百分之二十。 三、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
…合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六條規定。 三、逾越委託審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 五、違反本法、行政程序法、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測技術規範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六、受理申請審驗案件,有無正當理由之拒絕或差別待遇之情事。 七、核發之審驗證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本辦法所稱列管對象,指依附表所列行政區域內,達適用條件及規模之餐飲業。
…等專業公會團體,或以固定通信網路架構提供電信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申請人應於本會地區監理處所轄之直轄市或縣(市)各設置至少四處以上受理設計審查及完工審驗業務之處所(以下簡稱受理點),且受理點設置之行政區域應達十二個直轄市或縣(市)以上,花蓮縣或臺東縣應至少設置一處受理點。本會於必要時得要求審驗機構增加受理點數量,或於特定之直轄市或縣(市)增加受理點,審驗機構不得拒絕。 三、申請人應於受理點配置…
審驗機構辦理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之審查及完工之審驗等業務,應依本法、行政程序法、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設置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技術規範),及本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除有正當理由外,對申請審查及審驗案件不得拒絕…
行政院與司法院得定期,自行或共同召開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臺會議,並得先行召開幕僚會議研商。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邀請少年法院,定期召開聯繫會議,協調偏差行為預防、個案輔導及爭議事項等事宜,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