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單位辦理採購之公告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公開於其網頁,並連結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以下簡稱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招標公告內容,應登載案號、案名、採購品項、預算金額、數量、公告日期、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截止日期、決標原則及其他提供投標廠商知悉之內容。 執行單位應將其相關採購規定公開於其網頁,並連結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二項所定三年期間,如於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積極從事公益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上,獲有證明者,得減為二年。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管理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國發會就下列機關(單位)代表或人員聘兼之: 一、內政部。 二、財政部。 三、教育部。 四、法務部。 五、衛生福利部。 六、文化部。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行政院主計總處。 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十、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十一、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十一款專家、學者,應具備轉型正義、人權、法律或基金財產經營管理相關專業…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證書發給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懲戒處理程序及懲戒覆審處理程序關於迴避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本辦法之續保期間如下: 一、被徵收:自自有農地徵收公告期滿第十六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但屬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公共建設之區段徵收,且被徵收自有農地所有權人經核定領回抵價地者,其續保期間至抵價地辦竣所有權登記日止。 二、協議價購:自完成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日起,至屆滿三年之日止。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
保險人辦理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應撤銷或廢止補助、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前條所定應繳納金額,投保單位應自保險人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繳納。
投保單位未依前條所定期限繳納,經保險人以書面催告後,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投保單位無法一次繳納第三條所定應繳納金額者,得於保險人依前條移送行政執行前,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攤繳。 保險人同意分期攤繳者,投保單位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申請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者,職安署或保險人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本法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本法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或遺屬之姓名、年齡及親屬關係,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本法有關保險費、滯納金、利息、月薪資總額或保險給付金額之計算,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給付,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 一、於國外製作: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資料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學,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誤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費用者,其溢領或誤領之費用,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因前項情形所領取之檢查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前二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申請者所送之各項具體事蹟資料,如經查明有偽造、變造、身分不符規定、提供不實資料、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獎勵,並追繳其已領得獎狀及獎座。
…定代理人,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未於時限通報者,應附記理由。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發生前項事故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行政檢查,並視檢查結果為後續處置。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於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前項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第一項第二款通報作業及文件書表…
為執行跟蹤騷擾案件保護令,行政機關應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求相關機關協助。
…示。 五、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六、建物所有權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七、使用情形不當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裁處罰鍰及強制拍賣之意旨。 八、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九、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