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審議通過並經園管局核定後,園管局得與建物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協商紀錄。 前項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 建物所有權人自作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改善,並按季作成執行進度表送園管局,園管局得隨時輔導或進行查核。
…有權人。 二、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 三、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強制拍賣之事由。 四、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前條第一項審定之價格。 五、園管局為辦理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 六、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七、其他有關事項。
園管局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
…、自公告日發生按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報資料核定及送達之效力。 四、納稅義務人、代徵人得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稅捐稽徵機關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 五、納稅義務人、代徵人申請查對更正方式、行政救濟程序及受理機關。 六、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七、核定退稅案件之退稅時程。 八、其他涉及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權益之事項。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本辦法受理職業病鑑定範圍如下: 一、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 二、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申請鑑定。 前項第一款所定認有必要時,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有困難。 二、職業病給付核定案件經爭議審議、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撤銷後,由保險人另為審核。
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審議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確實執行經核定之實施計畫。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情節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申請補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實施計畫、概算及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補助辦理第一項業務之經費,除行政管理費用外,有賸餘或因故未能執行者,應於年度終了前辦理繳回。
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審議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有前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補助;已請領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選任程序相關事項,由審理本案之法院處理之。 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其他訴訟關係人表明欲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准許之。 除前項、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及必要之行政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法院或審判長同意,不得於選任期日程序在場。 前項之同意,應考量該人在場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審慎決定之,並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方式處理,或採取其他適當保護措施。
…連結或內部傳送。 六、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七、法院:指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 八、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事訴訟案件,並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機關。 九、專責單位:指地方法院成立之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由院長指定辦理國民法官行政事務之單位。 十、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地方機關(構)或行政法人。 十一、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
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前三條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負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審理本案之法院及地方法院於行政作業流程中,處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者,其相關公文書應列密等,並以密件方式處理。但個人資料已經以代號或其他適當方式遮隱,且可用以對照識別所遮隱個人資料之資訊(以下簡稱對照識別…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包含以下成員,並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擔任召集人: 一、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 二、書記官長。 三、專責單位主管。 四、刑事紀錄科科長。 五、資訊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總務科科長。 八、其他院長指定之人。 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專責單位、刑事紀錄科及資訊室按其事務性質辦理之,並由專責單位主管統籌。
…風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五、司法院秘書處處長或其指定之人。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機關之代表一人。 七、法律及資訊領域之學者專家二人至五人。 前項第七款之委員,由辦理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行政事務之單位報請召集人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