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協議之處所。 六、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七、逕行核定補償機關及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八、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十、年、月、日。 前項核定補償處分,準用前條第二項送達之規定。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請求權人受領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且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視受理補償請求機關決定之補償金額,返還全額或超過部分。 二、請求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確定。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或確定判決所…
本部對於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應定期考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已撥付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籌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以辦理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業務,特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技術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對外公告。變更時,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所稱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相關業務: 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計或產出之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二、執行前款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
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後未滿三年、擬辦理、執行中及已列管之計畫。 於前項盤點後,涉有前條之條件者,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為確認前條之條件,應邀集專家學者、產業專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支持金;已發給者,由執行機關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 二、同一住宅貸款重複領取支持金。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金融機構辦理本辦法支持金補助作業,各經辦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非屬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損失,民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執行機關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以經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 (二)連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或累積二年以上未滿四年,並於申請日前十年…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持國外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證明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持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證明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另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兼顧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及償還。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案件,應依各機關因公…
…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與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三、中央銀行、作業基金(除教育部所屬學校校務基金及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外)、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應核轉數位發展部(以…
…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二、國發會及國科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五、國發…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數位部、國發會、國科會、人事總處及工程會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議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