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 預算及政事型特種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辦理。 前項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包括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政 事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政事基金)包括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 計畫基金。 本辦法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職技訓練計畫。 七、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八、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九、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 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 …
…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等計畫,應核轉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 資產計畫,並應核轉經建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 營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處。但營業基金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經建會、國科會及研考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 科技發展及重要社會發展…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 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 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 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八千萬元。 三、擔任三家以上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時,應提存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銀行存款或金融債券提存,不得設定質權或作為任何債務之擔保,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銀行;提存金融機構之更換或營業保證金之提取,應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變更時亦同。 營業保證金之提存、領取及更換等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構應轉知投資人: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因解散、停業、營業移轉、併購、歇業、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致不能繼續營業者。 (二)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遭調降者。 (三)其發行或代理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生依約定之重大事件,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者。 (四)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三、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無法…
…售機構就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文件依第二十條第一項金融總會所定規範審查後,始得為於中華民國境內對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 一、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二、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三、不得連結至下列標的: (一)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 (二)國…
…由受託或銷售機構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審查通過,並經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簽訂契約者,始得為於中華民國境內對非專業投資人從事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之標的: 一、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二、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三、不得…
本辦法之補貼範圍為金融機構就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前,莫拉克颱 風受災居民(以下簡稱受災居民)對其所負之各項債務,經辦理展延,於 展延期間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利息。 前項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第一項所…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各項債務之展延期間如下: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房屋貸款: (一)房屋部分毀損經清理後仍堪使用(如牆壁破損需進行修繕),展延 五年。 (二)一般房屋受災戶(如本條例第八…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八日之貸款本 金或信用卡應繳款項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 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災區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及以…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息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理銀行 申請: 一、申請書或約定書影本。 二、受災居民之受災證明文件或金融機構調查評估表影本。 三、受災居民風災前貸款之利率、期間、擔保情形及餘額等資料。
受災居民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之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當月十五日前, 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 撥付補貼款項。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 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 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
受災居民於債務展延期間內死亡,展延債務之法律關係因繼承由繼承人承 受者,金融機構得繼續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貼款項。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 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就其依第四條規定承受貸款餘額範圍內,免除借款人、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之債務。
本公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與租售房地產、環境維護、市場分析及估價。 二、清理資產與負債、辦理財產減損、催討債權及清償債務。 三、催繳資遣與退休員工勞保補償金及處理民營化離職事件。 四、協調眷舍房地合法住戶搬遷、補償及請求非法住戶返還房地。 五、處理相關訴訟事宜。
…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於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申請貸款檢附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