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涵蓋之行政村(里)。 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主管機關每年應依附表計算之金額,分配百分之十五予回饋範圍之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作為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及自治事項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五發放予回饋金受領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後,經查明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檢舉案件之裁罰處分經撤銷者,已發給之獎勵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之。
依本法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公務員或依其指示協助執行者,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或洩漏、提供、使用實施特殊強制處分所得之資料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民法等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由各該所屬機關職權移送或依法告發。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展覽組。 二、研究典藏組。 三、教育推廣組。 四、綜規行政室。
綜規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南國家美術館籌設相關組織行政、程序作業之研究、策劃及執行。 二、跨組室合作規劃辦理事項。 三、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 四、場館之維護管理、委外經營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行政業務事項。
本保險之要保機關,為下列依法進用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之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行政法人: 一、總統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機關。 三、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 四、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公私立學校。 五、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 六、其他機關(構)、行政法人。 本保險之投保人數、預算編列及保費支應,由前項要保機關依本辦法辦理。
…: 一、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得參加國軍一般團體意外保險。 二、服務於本保險要保機關之公務人員、技術人員、科技聘雇、一般聘雇、評價聘雇等未具軍人身分,報經行政院核定屬實際從事彈藥製作、生產與測試人員,及實際從事空中飛測、教學、訓練之機組人員,得參加國軍特殊勤務團體意外保險。 前項第二款人員已參加本保險,並具公務人員或勞工身分者,其因同一事由,依本辦法請…
申請案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並由國土計畫審議會視個案之使用類型、實際需求及規模等因素審定之。 屬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為政府興辦之重大建設,經審查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酌增容積率: 一、綠覆率達百分之六十且設置基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之綠地(含隔離綠帶及公園),增加百分之四十。 二、依建…
影響費之收取項目及計算公式如附表二、附表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按實際需要,就附表二所列彈性項目調整收取之。 使用許可範圍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影響費應依所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面積比例分別計算,並由申請人向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 前二項應收取之影響費,得以等值之使用許可範圍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申請案件),應檢具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書圖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將申請書及使用計畫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使用許可相關作業系統。 前項申請案件之範圍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者,申請人應向申請範圍所占面積較大之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主管機關應會同申請範圍所占面積較小之其他主管機關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由各地方檢察署辦理。 法務部於行政院核定之進用人數上限內,統籌分配各地方檢察署之進用人數。
本標準施行前,依本法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經原農田水利會或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於所屬機關內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與各該使用人已訂立契約或經許可者,其費用繳納得依原契約約定或原許可行政處分辦理;原契約約定期間期滿或原許可期限屆至後,應依本標準辦理。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國營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各基金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國營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及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納入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與淨零轉型關鍵戰略,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定辦理。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應依申購單價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科學儀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
…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與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應核轉主計總處;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公共工程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三、中央銀行、作業基金(除教育部所屬學校校務基金及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外)、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應核轉數位發展部(以…
…財政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二、國發會及國科會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五、國發會及數位部應分別…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及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會同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財政部、數位部、國發會、國科會、人事總處及工程會等機關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前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