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各地區支付處視業務繁簡,劃分為一、二、三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定之。
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經建行政、金融、一般行政管理、會計、審計、統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七人至八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局局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財務處處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本會主任委員、副…
…考核事項。 五、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事項。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事項。 八、涉外稅捐事項。 九、其他有關稅務行政之規劃、考核事項。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事務管理、員工訓練、人事行政、會計、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各地區關稅局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等標準,由關稅總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各局一律冠以財政部及各該局所在地或海港、空港之名稱。
…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 分局及支局之設立,由關稅總局報請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本通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關於金融制度之規劃事項。 二、關於金融法規之擬訂、解答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金融機構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國內及國際金融動態之調查、研究事項。 五、關於金融市場之行政管理事項。 六、關於金融機構之管理、考核事項。 七、關於金融行政之涉外事項。 八、關於金融檢查事項。 九、關於外匯行政之管理事項。 十、關於各種獎券發行之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金融人員之…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