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語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職族語老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
…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
專聘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專聘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
…機關,分別為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二、行政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所屬三級以下機關,為其所屬二級機關。 三、司法院直屬法院及法官學院,為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分院、各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所屬各地方法院,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零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後入學,其賠償金之計算方式,於招生簡章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指未服滿下列規定之服現役期間: 一、各軍事校院班隊招生簡章所定服現役最少年限。 二、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 三、其他性質相當於招生簡章之招生計畫、召(受)訓規定或甄選簡章所定應服現役年限。 第一項人員,同時有前項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依比率計算賠償金…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金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繳納自存款。 二、物品:提供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其家庭。 前項財物,並得為推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之用途使用。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先: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 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 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 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各界捐款之年度終了前,將捐款經費使用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各界之捐款,應依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捐款經費使用明細,並就前條各款兒童或少年人數,統籌分配各該地方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捐款經費使用明細,彙整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自完成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次月起,每連續三年均存入年度擇定之自存款總金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當年度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上限金額二倍之獎勵金。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符合前項規定之翌年二月底前,造冊發給獎勵金,並存入開戶人指定之帳戶。
各級主管機關為鼓勵申請開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或開戶人持續存款,得自行或運用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其他資源,辦理下列獎勵措施: 一、提供實物給付。 二、辦理公開表揚。 三、提供獎助學金。 四、優先提供以工代賑或工讀機會。 五、其他獎勵措施。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進用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保母人員,應自上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規定取得教保員資格;屆期未取得教保員資格者,不得繼續於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服務。 前…
…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下列資料,協助學校查詢擬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有無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情事: 一、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之紀錄。 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處罰情事之紀錄。 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 學校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前項規定進行查詢。 前…
…下列人員對幼兒疑似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或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應依下列規定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董事、監察人,或上開人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有本法第二十三條…
… 本會召開會議時,其委員由學者專家出任者,應親自出席;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得派員代表出席;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召開時,得邀請兒童、少年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社會福利服務,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性騷擾防治、長期照顧業務、社區發展業務及其他與提供社會福利有關之服務。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八十一條之一第八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