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之電信、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各項管線設施,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洽請各該事業機構,於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地方主管機關於地下水鑿井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處分: 一、所用技術員及技工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 二、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未繳還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 三、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受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未於五年內完成六小時之訓練或講習,並取得時數證明。 …
地方主管機關於鑿井業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予以警告處分: 一、工作證借予他人使用。 二、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 三、塗改工作證。 四、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取得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
…理招募本國勞工。但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二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三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
…之次日起至少七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滿足其需要時,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及供膳狀況。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時薪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雇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實收資本額、營業額、進出口實績總額、…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三十八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時薪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雇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實收資本額、營業額、進出口實績總額、代理佣金及在臺營運資金之條件限…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自用自來水設備工程計畫經核准登記後,申請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開工時,應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勘查。
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載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依契約造價填載承攬金額;工程竣工後,應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 營造業升等業…
…實驗場地、試驗、技術服務、設備使用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費額表(如附表)費額計收;非費額表所定項目者,依性質相近項目之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試驗工時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委託或申請試驗由本所提供固定試驗試件所需器具者,依所提供器具之成本及折舊估算、計收費用。 四、增加標準試驗程序外之試驗,依其增加試驗所需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與本所訂有技術合作契約而使用實驗設施者,依個案實際使用情形酌收下列費用: 一、工作人員工時,按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至七百元計費。 二、工作人員差旅費,依行政院頒布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計收。 三、設備使用成本。 四、材料費、耗材費等物料費用。 五、其他必要費用。 六、管理費:前五款費用總合之百分之十五。
…種工具項量建立管制。 二十三、國軍各式裝備零附件資訊運用、需求建立與審認、採購獲得、存 量分配、稽核管制、調撥及帳籍管理。 二十四、環保、工安作業之規劃及督導。 二十五、軍品工時衡量及檢驗標準審核、量具儀表及試裝校驗管制。 二十六、技令書刊及機工具運用與管理。 二十七、聯合作戰運輸能量管制與運用指導及依國軍需求策頒國軍公、鐵 、水、空運輸計畫、作業、督…
工作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貨車三檢施工流程及時程之擬訂與管制。 二、客貨車各級檢修、各項配件、廠段設備之工令單開立登錄。 三、客貨車自製配件製造進度之連繫及催供。 四、自備罐車施工時程擬訂管制。 五、辦理客貨車配件外包修理加工及維修業務委外作業。 六、客貨車進出廠與進出廊之調車作業。 七、客貨車工時考核及統計。 八、代辦工程費用估算請款及簽認單之填發。 九、客貨車維修…
…用料值及間接生產費用彙計。 十三、車輛維修成本與預算成本比較分析控制。 十四、局外自備貨車維修代辦收入、成本核算、列帳、盈虧比較分析。 十五、車輛完工成本彙計、完工決算表編造。 十六、材料、工時成本控制、稽核。 十七、供應本路各機、檢段配件用料成本核算、簽認。 十八、作業支出明細表、修造費用、代辦費用明細表編造。 十九、未完工成本,工作分析月報表編造。 二十、資產負債及損益帳,總帳…
…廢(污)水委託處理者,並應檢具委託處理契約書送核發機關審查,完成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後,始得營運產生廢(污)水。但施工期間產生之廢(污)水,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規定,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於施工時,應向核發機關報備,該施工期間免辦理核准文件之登記。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於營運前階段,應檢具申請書,送核發機關審查,於取得許可證(文件)後,始得採行各項水措。 第二項至第…
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三階段發還: 一、於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域之人口數百分之十,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經本會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百分之十,或申請通知履約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百分之十之保證責任。 二、於營業區域百分之四十縣市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各…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接受委託代工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第五條規定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由驗證機構授予委託代工之產品驗證編號,並換發驗證證書。 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廠(場)內完成加工及包裝,並於包裝上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竣工時,由主管機關會同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依其核准之因應計畫查驗通過後,許可其使用。 前項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應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所在地之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停業要保機構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支付全部員工依法核算之退休金資遣費,存保公司應全數補足,並按過渡銀行留用員工應提撥準備金額之比例,移轉至過渡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過渡銀行留用停業要保機構員工時,該員工於停業機構之工作年資應予承認。
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