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三。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息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理銀行申請: 一、申請書或約定書影本。 二、受災居民之受災證明文件或金融機構調查評估表影本。 三、受災居民受災前貸款之利率、期間、擔保情形及餘額等資料。
受災居民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之期間,自災害發生日起算一年屆止。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當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撥付補貼款項。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
受災居民於債務展延期間內死亡,展延債務之法律關係因繼承由繼承人承受者,金融機構得繼續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貼款項。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承受擔保品後,就其依第四條規定承受貸款餘額範圍內,免除借款人、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等債務人之債務。
總預算稱歲入、歲出者,指本年度之一切收入及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 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
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 別科目編列;融資性收支預算,應按債務之舉借及償還之數額編列。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 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依本辦法 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各基金之名稱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前,得經行政院核定調整修正。
…銷營 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 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 除負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 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 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定辦理。 五、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計畫。 六、汰購管理用公務車輛計畫,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 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預算員額異動計畫。 八、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 償還計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 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意見,依規 定時間核轉及副知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請求國庫現金增資或增撥基金、長期債 務舉借及償還等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但營業基金長期債務舉借及 償還計畫免予辦理。上述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 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 營業基金由主管機…
各先期審議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財政部應就各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 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等,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但營業基 金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免予辦理。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 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 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 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 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分類綜計。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曾任董事、理事、監察人或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利用職務或身分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解…
…級主管。 三、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有密切商業往來關係之人。 四、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之受僱人或僱用人。 五、由前款受僱人或由其擔任代表人之法人所僱用之人。 六、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借款債務之借款人、保證人或提供擔保之人。 七、代理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之人。 八、與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為同一法人或信託之實質受益人。 九、擔任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
…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如法律專業費用、保持或維持凍結資產之相關必要專業費用,應酌留供使用。 三、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如指定制裁前已依法、依約或執行名義應給付之款項,應許可支付。
本辦法所稱存款帳戶,包括金融機構以銀行業或類似行業之通常營業方式管理之下列帳戶: 一、商業帳戶、支票帳戶、儲蓄帳戶、定期帳戶或儲備帳戶。 二、存款憑證、儲備憑證、投資憑證、債務憑證或類似工具。 三、保險公司依據保證投資契約或類似契約持有用以支付或記入利息者。
…金融機構屬該帳戶持有人之保管人、經紀商、代名人或代理人者,該曆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之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總額。 六、於該曆年度支付或記入存款帳戶之利息總額。 七、非屬前二款規定帳戶,其義務人或債務人為申報金融機構者,該申報金融機構於該曆年度支付或記入該帳戶持有人之金額。 八、申報資訊所載金額之計價幣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申報金融機構無既有帳戶持有人之稅務識別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