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之行政及文書作業,由召集人指定秘書一人及助理人員二人負責 ,必要時,並得函請有關機構提供資料或協助。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財政部代表一人。 三、經濟部代表一人。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派兼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現職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人員兼任者,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定之,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
本辦法報奉行政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財政部部長兼任,委員八人,由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 七、財政部會計部會計長。 八、財政部法規委員會執行秘書。
本會設行政組,辦理左列事項: 一、人事管理。 二、文書管理。 三、庶務及出納。 四、其他有關行政事項。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僱臨時人員四至六人 (聘用研究二人、約僱人員二 至四人)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 規定聘僱之。
本規則經本會會議通過後施行,并報請行政院備查,修改時亦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二、中央銀行副總裁一人。 三、財政部次長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對農業金融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本委員會會議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局長。 二、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三、財政部金融局局長。 四、中國農民銀行總經理。 五、臺灣土地銀行總經理。 六、合作金庫銀行總經理。 七、農會或漁會代表一人。 八、其他有關人員。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並酌置工作人員六人至十人,均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相關人員派兼之。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副課長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課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辦事,但每股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股人數時,免予設立。股置股長一人,並得置副股長,各股人數超過十人時,得增置副股長一人。 有關工廠之一切行政支援事項,悉由有關科室辦理。各科室視需要得派員至工廠作業,作業人員同時受工廠廠長、副廠長督導。
本廠置工程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辦理廠長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 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工場內服務。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擔任: 一、中央政府代表四人至六人:包括衛生福利部二人及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各一人,其中衛生福利部應於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業務範圍內各推派代表一人;其餘由財政部視業務需要,洽請中央政府其他相關機關指派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代表五人。 三、相關學者專家…
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五人,其中七人,由財政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金融 司司長、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主任、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臺 灣省財政廳廳長、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理事長、交通部郵政儲金匯業局局長 兼任之,其餘由主任委員就其他相關機關 (構) 代表或已捐贈基金之本國 銀行總經理 (局長) 中選聘之,並得聘學者,專家二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