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應提供之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包租標的資訊:建物門牌、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建物型態、有無電梯、有無管理員及有無管理組織。 二、包租契約資訊:出租人、契約簽訂日期、包租期間、租金總額及押金。 三、轉租契約資訊:次承租人、轉租標的、出租型態、租賃建物之建號及面積、租賃建物現況格局、總樓層數、租賃層次、轉租契約訂約日期、轉租期間、租金總額、押金…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宅團體,指以出租人或承租人為會員基礎,並依法成立之非營利團體。
租賃住宅團體提供下列租賃住宅相關事務,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法律、金融、保險、租稅優惠、租金補貼、福利措施、租金行情、搬遷服務及住宅服務業之資訊或諮詢。 二、住宅屋況檢查及修繕之資訊。 三、租賃契約書協助檢視服務。 四、協助糾紛處理及諮詢。 五、教育訓練或研習活動。 六、其他與出租人或承租人權益相關之事務。
…利益及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改歸戶受益人外,應改歸戶委託人合併計算戶數。委託人或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準用前款規定。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自住房屋,於計算全國總持有房屋戶數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房屋以一戶計算。 前二項應歸戶計算之房屋持有人,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每年二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認定。